10大「遺產稅申報錯誤」 小心領到錢之前先被處罰!

臺北國稅局。(圖/示意圖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爲了避免民衆遺產申報疏漏遭補稅處罰,特此列舉了10大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方便繼承人正確的完成申報納稅

一、上市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未列入遺產申報。

二、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如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需調整估價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漏報遺產遭補稅並處罰。

四、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如漏報仍會被處罰。

五、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之適用。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時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七、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領回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課稅,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價額估算。

八、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藉以規避遺產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保險給付仍應並計遺產總額課稅。

九、被繼承人如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建議可先向集中保管結算所查詢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免漏報。

十、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爲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納稅義務人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