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兒交往3個月獻身大學生男友 老爸和解條件「禁慾到18歲」
▲尤男與小女友交往3個月就忍不住發生性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臺北市尤姓男子2016年9月與當時年僅12歲的女友小香(化名)交往,但在一起才3個月,他就忍不住與對方發生3次性關係,雖然有徵得同意,還是被女友的老爸一狀告上法院。小香的父親考量到女兒男友還是大學生,同意和解,不過必須遵守兩項條件,一是分期賠償10萬元,二是就算女兒同意,也不能再進入住處以及發生任何性行爲。
尤男坦承,他是在2016年9月間結識小香,兩人很快就交往成爲男女朋友,同年12月初以及中旬分別在女友住處發生3次性關係,最後一次完事時間剛好是下午4點多,對方的父親正好返家,看到他們共處一室覺得有異,纔會報警處理,結果一時的激情反而讓自己吃上妨害性自主的官司。
▲尤男與小女友嘿咻完還來不及離開,就被對方的爸爸撞見。
士林地院法官認爲,尤男與小香原本就是情侶,只是因爲年輕氣盛又陷於情愫,雖然是兩情相悅卻思慮未周,沒有考慮到女方未滿14歲,而做出可能危害身心健康以及人格發展的行爲,不過,他並沒有任何前科紀錄,且事後坦承犯行,上述3次性行爲也未違反女友的意願,手段和平,還當庭與對方的父親達成和解,因此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而小香的父親雖然同意和解,但也附加兩項條件,一是尤男必須分期給付總共10萬元的賠償金;二是沒有經過他的許可不能進到家裡來,且在女兒滿18歲之前,就算有徵得同意也不準再發生性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