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被控鬥毆打死人 屏東劉正富「無罪變有罪」翻盤原因曝

劉正富13日親自前往高雄高分院聽取判決結果,對於被判回有罪,劉正富相當不能接受,走出法庭時,全程低着頭,神情相當落寞,甚至紅了眼眶,一度無法言語。(洪浩軒攝)

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指控2004年捲入一起鬥毆致死案,被法院判處9年徒刑定讞,劉正富透過冤獄平反協會聲請再審獲准,且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13日再審更一審判決結果再度翻盤,法院發現案發時多部車輛大燈未關,足以讓在場人員辨認劉正富面貌,也有許多人指證劉正富當時在場,因此法官李炫德認定劉正富有罪,判刑8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04年8月19日晚間阮姓少年與林姓少年因爲一名女子爭風吃醋,發生感情糾紛遭到林姓男子毆打,阮姓少年心有不甘,便向周姓友人哭訴,周男、阮姓少年、林姓少年等人20日凌晨約林男在屏東縣萬巒鄉萬金營區大門前談判。

沒想到,雙方談判未果,兩邊人馬持木棒及鐵條等武器大打出手,周男與2少年人數衆多、聲勢浩大,林男遭痛毆後隨即逃跑,但林的友人包男疑似在衝突中遭前往助陣的劉正富不斷毆打,導致包男頭部受到重擊倒地,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

劉正富遭依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徒刑定讞,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幫劉正富向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3次遭駁回,提出二次再審時,法官認爲當時案發現場沒有路燈,無法辨識劉正富有參與羣衆鬥毆,加上多名證人指證程序有所瑕疵,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大逆轉獲判無罪。

而無罪結果出爐後,檢察官提出上訴,最高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發現周男人馬所騎乘的2部機車、白色自小客車、黑色休旅車的大燈均未熄滅,車燈亮度足以辨識在場成員的人臉面貌,且警詢時就有多人指稱包男是受到劉正富猛烈攻擊致死,因此李炫德認定劉正富當時在場,將他依傷害致死罪判處8年4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