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的罰單 繳款竟是1月10日
▲縣議員黃婉如接獲民衆陳情,她說員警開單很離譜,1月26日開單,繳款期限竟是1月10日,她質疑,難道要民衆回到過去繳罰單嗎?(甘嘉雯攝)
警察開罰單又擺烏龍,到案日期竟然要回到過去?縣議員黃婉如接獲攤販陳情,表示自己一個月內就收了四名不同員警所開的罰單,不僅字跡潦草還任意塗改,其中最誇張的是開單日在一月廿六日,但需在一月十日繳款,民代諷刺說:「難道要做時光機回到過去繳款纔不算逾期?」。
黃婉如拿着四張罰單,有兩張字跡潦草,根本看不太出來「違規設攤」的字樣,第三張也好不到哪裡去,案發時間寫成九十八年,員警大筆一揮竟直接塗改成九十九年,而最離譜的是舉發時間一月廿六日,繳款時間竟然是一月十日真讓人不知今夕是何夕的錯亂。黃婉如痛批桃園警方素質太差,執法之餘也沒顧到情理法,竟然一個月內開四張罰單,平均每星期要上繳一千兩百元,實在是搶錢搶過頭。
警方坦承員警開單有疏失,對於錯誤罰單會予以撤銷,不過違法是事實,罰款還是要繳;另外,民代質疑開單頻率過高,警方解釋,依法違規設攤兩小時就可告發一次,往後會先勸導,未改善才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