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草案規定撤銷潛逃者護照 港府:永久撤銷而非暫時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照/中通社)
香港立法會12日繼續審議落實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提到,可針對違反國安條例的潛逃者,撤銷其特區護照。港府表示,潛逃者護照一旦被撤銷,則屬永久撤銷,而非暫時性質。
草案內容提及,可針對違反國安條例的潛逃者,撤銷其特區護照,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接管該護照,任何人不得針對有關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
香港電臺報導,有立法會議員關注,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是否只在指定期內撤銷,當有關人士歸案就自動恢復爲有效?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目前已有機制處理,當有關人士的特區護照失效時,入境處會通知外國的入境部門,並會與航空公司聯繫。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旋則表示,有關潛逃者的護照一旦被撤銷,則屬永久撤銷,而非暫時性質。
另有議員關注,條例並無限制潛逃者在護照被撤銷期間申請新的護照,令潛逃者有可能提出上訴,因此建議當局應加入相關限制的字眼。另外,潛逃者是否仍享有社會福利,例如獲發消費劵及公屋等。
對此,鄧炳強迴應稱,會考慮寫清楚條文,加入潛逃者不能再申請新護照的字眼。至於潛逃者的福利事宜,有關金錢方面,條例已有其他部分可處理,而房屋的部分,當局亦可透過現有行政措施處理。
另一方面,港府表示,計劃修訂「潛逃者」的定義,將積極考慮刪除「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纔是指明「潛逃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