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惡男見她KTV喝醉…機車「3貼」載去住處性侵 各判刑4年6月
陳姓、鍾姓男子和多名友人在KTV喝酒唱歌,散場時有名女子喝醉了,鍾男騎乘機車「三貼」,和陳男將她載到陳男住處,趁她昏睡時先後性侵,陳還用手機錄下鍾男性侵女子過程。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乘機性交罪各判2人4年6月徒刑。陳男另犯妨害秘密罪判刑10月,應執行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陳男與被害女子等友人前年5月下旬某日凌晨零點起,在臺北市東區一家KTV喝酒唱歌,直到當天清晨6點多才散場。陳、鍾和被害女子相互認識,3人 一起搭計程車從臺北前往基隆。
3人在基隆五堵地區下計程車後,由鍾男騎機車,陳讓女子坐在鐘的身後,陳再坐在女子後方,3人共乘機車前往陳男住處。進屋後,2人見害女子因爲酒醉意識不清,陷入昏睡而不能抗拒的機會,先後性侵女子得逞。陳並開啓手機錄影功能,錄下鍾男和被害女子性交過程畫面。
被害女子酒醒之後發覺被性侵報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乘機性交罪、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起訴2人。
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爲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陳、鍾犯行,各判有期徒刑4年6月。
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陳男拍攝鍾男性侵女子畫面,判刑10月;檢方也起訴鍾男妨害秘密罪,法官認爲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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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鍾姓男子把喝醉的女子帶回陳男住處後,趁她昏睡先後性侵,陳還用手機錄下鍾男性侵女子過程。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乘機性交罪各判2人4年6月徒刑。陳男另犯妨害秘密罪判刑10月,應執行4年10月。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