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童骰子放口中 遭父暴打怒嗆「再亂吃拿刀砍」 判罰3萬

基隆一名余姓男子前年見孩子將骰子放入口中,竟以「不求人」、徒手暴打小孩導致受傷,還出言恐嚇。基隆地院法官認定余男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余男罰金3萬元。(徐佑升攝)

基隆一名余姓男子前年見孩子將骰子放入口中,竟以「不求人」、徒手暴打小孩,導致致左耳、大腿等有挫傷,還出言恫嚇「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你」,日前基隆地院法官認定余男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余男罰金3萬元。

判決書指出,該起家暴案是發生在2年前某日,因余男之孩童將骰子放入口中,被余男看見後,以「不求人」及徒手毆打,導致該童左耳後側、左頰與左大腿挫傷,余男還恫嚇說「下次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你」。

據瞭解,該童母親後來向警方報案,警方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經檢方偵查提起公訴。余男坦承有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並有出言恫嚇幼童等行爲,但辯稱他都是爲了管教小孩。

法官審理指出,被害人與父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有關傷害、恐嚇行爲,構成家暴法的家庭暴力罪,但因爲家暴法並無刑責,所以再依《刑法》之傷害罪、恐嚇危害全罪規定論罪科刑。同時,因被害人爲未滿12歲兒童,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至於余男聲稱爲了管教小孩,法官強調,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有明文,但其中規定的「必要範圍」內,是指父母應爲合乎情理的適當管教,且應於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的範圍內,行使懲戒權。

法官說,若對子女懲戒逾越必要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而濫用親權,則不只可成爲停止親權的原因,且應負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被害幼童當時年僅2歲,縱使有不當行爲,身爲父親,應採取適當的教導方式,但余男以傷害身體、恫嚇方式管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傷勢,使用的懲戒手段明顯過當,不具積極正面的教育意義,已逾越合理必要的範圍,因此判處余男罰金3萬元,可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