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開發成本大幅上升 開發商籲風場規模放大更積極手段支持
臺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等業者,紛紛在立委邱志偉舉辦公聽會,對風場開發提困境及建言。(圖/呂雪彗)
臺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及開發商,今天(14日)在一場公聽會提及,在通膨、國際基準利率提高、國際融資水位壓縮,產業關聯要求等因素下,導致3-2期風場建置成本大幅上升,業者建議風場規模應放大,整體產業亟須政府在融資、綠電信用保證、產業關聯予彈性,且加大政府補助或租稅優惠等手段給予供應鏈支持。
針對臺灣離岸風場3-2政策走向,開發商、供應鏈高度關注,立委邱志偉今天下午邀請產學界舉辦公聽會,在臺開發商都踊躍出席。臺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表示,歐洲的碳邊境關稅機制(CBAM)啓動,每噸要課稅110歐元,鋼鐵水泥都首當其衝,歐盟管制CBAM產品248項,臺灣含212項。另RE100承諾廠家增加,綠能產業供應鏈發展勢影響臺灣對外出口國際競爭力,當綠能政策與綠能產業供應鏈發展如有衝突時,呼籲政府應要有其優先順序取捨。
另,近幾年的通膨、基準利率提高(自1~2%提高至5.5%)、國際融資水位壓縮,產業關聯要求等因素,都導致建置成本大幅上升,所有開發業者面臨極大壓力,整體產業亟須政府在融資、綠電信用保證、產業關聯予彈性等方面給予支持,尤其建議鼓勵官股銀行及國內商業銀行參貸離岸風電專案融資。
產業協會也反映,業者要負擔的權利義務太多,行政契約的罰金,光國產化的懲罰性金額就可高達19億元;離岸風電業者需依法分攤加強電網工程費用;另還有備用容量,漁業補償機制等,都增加業者相當大成本負擔,盼政府考量減輕。
而丹麥商沃旭代表則指出,俄烏戰爭後歐洲離岸風電開案量暴增,美日韓等國緊追在後於,這些新案場將集中2026年後爭取資金到位,並於2028-2030年間併網。臺灣3-2獲配風場,也需在2026-2027完成決定投資或融資到位,在2028-2029間興建併網,顯見3-2期臺灣風場專案所面對挑戰,會比今天更加嚴峻。
3-1期缺席投標的沃旭,則針對3-2期提出七大建議,包括
一、風場規模放大,有助於提升經濟規模效益,提高財務可行性。
二、提升專案確定性:投標容量應等於獲配容量,避免風場專案獲配後,需重新規劃財務模型,甚至棄標(如規劃750MW卻獲配500MW)。
三、支持臺灣保有一的離岸風電供應鏈產能,但除透過風電開發商採購來協助本土廠商加快學習曲線、分攤建廠等投資風險外,政府可相對應透過更積極補貼、租稅優惠等政策手段給予支持。
四、3-2期應開放國產主項目和次項目全自選,次項目像風機零組件,讓資金可投入具有利基在地項目。另3-2期應大幅降低門檻比重,讓綠電價格展現真實競爭力。
五、3-2產業關聯方案審查要嚴謹,而執行則應儘可能迴歸開發商和供應鏈的商務合約,避免開發商過度承諾,也避免供應商過度保證。
六、財務和技術能力應跟產業關聯性納入「同價格標之最終評比」。七、離岸風電價格受到疫情、戰爭帶來通貨膨脹的影響,政府、開發業者、企業用戶如何共克服通膨,包括購售電合約裡適時反映。
此外,臺亞風能也建議,在彈性放寬風場規模(600~1000MW)情況下,仍應保持3.2競標能容許五到六家左右開發商參與的額度,因自選商規則公佈到行政契約簽署、開始建置都需長達2年,以開發商案例觀察,任何階段都可能受國際情勢影響而有變數,爲分散行政契約簽署及融資風險,建議儘量不因單一風場裝置容量上限放寬,就大幅縮減分配家數。
在畸零風場方面,臺亞建議能源局,讓目前已知畸零風場加速整並,避免在容量限制條件下零碎化。由於整合畸零海域耗費成本相當高,提議以制度鼓勵真正畸零風場,並納入3-2規範,如能整合真正畸零,整合風場小於法定最小分配量500MW可獲得加分,使海域利用狀況更加健全。同時,臺亞風能也建議以政策鼓勵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綠能。
至於3-2期風場容量上限究竟要放寬多大?經濟部收集業界意見建議是介於600~1000MW,部分同意酌增以750MW爲主流意見,至於建議風場大型化則建議上限應提升在900~1000MW,以利擴大經濟規模降低成本。日前經濟部曾透露,單一風場容量上限擬放寬最大至1G,但風場大小依分數高低排序,需和國產化程度相輔相成綁在一起,國產化程度愈高,做得愈多的人,分數排序愈高,第一名的開發商就可獲配最大容量1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