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法官不認同 批只爲斬草除根

大法官釋字793號對《黨產條例》解釋宣告合憲,對政黨附隨組織認定與處分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有些大法官有不同意見。圖爲黨產會外觀。(姚志平攝)

大法官釋字793號對《黨產條例》解釋宣告合憲,對政黨附隨組織認定與處分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有不同意見。由總統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詹森林更直批,黨產條例對附隨組織不能處分財產等規範,是散彈打鳥、大炮打小鳥甚至「斬草除根」的規定,不能認爲是符合手段必要性,還批黨產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指派,欠缺民主正當性,解釋理由書卻絲毫未論述。

793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共詹森林、張瓊文、吳陳鐶及林俊益,4位大法官由馬英九及蔡英文提名各佔一半。

在政黨附隨組織認定及處分方面,詹森林表示,對「從前」與「現在」附隨組織,黨產條例一廂情願等同視之,且一旦認定就視爲不當取得財產,就禁止處分財產,793號解釋宣告合憲,無非是目的正常、手段適合、手段必要及手段合乎比例這4理由。但不論取得財產正當與否,須受完全悖於財產權法律秩序的不利干預,是「散彈打鳥」、「大炮打小鳥」甚至「斬草除根」方式,如何堪認符合手段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吳陳鐶強調,財產屬私法上的糾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不是以行政處分逕命返還。

對黨產會組織合憲性方面,吳陳鐶認爲,黨產會逕自規定「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限制」,明顯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詹森林認爲,對公權力干預政黨財務、如影響其正常運作、甚至存續時,應加倍提高民主正當性程度。詹森林指出,黨產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指派,對這欠缺民主正當性問題,解釋理由書中卻絲毫未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