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解釋認證 國會具一定程度調查權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中)、立委王鴻薇(右)、翁曉玲(左)6日召開記者會,強調立法院開議就會提出5大改革法案。(劉宗龍攝)

藍營拋出國會調查制度,民進黨持反對意見,還稱與憲政衝突。但早在2004年大法官就在「釋字第585號解釋」提及,立法院爲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立法職權,應享有一定的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的資料,因此國會調查並不違憲。諷刺的是,該釋憲案還是由民進黨所提出。

民進黨當初聲請釋憲,主因是2004年總統大選前夕的「319槍擊案」,各種陰謀論流傳於衆,且在立法院擁有過半席次的「國親聯盟」,不信任民進黨政府的調查,因此通過「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授權「真調會」調查整起事件。

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居劣勢,無法阻攔條例通過,且認定該條例已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限,也嚴重侵害人權,違背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因此當時由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與黨籍立委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在當年12月做成「釋字第585號解釋」,確立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立法院調查對象或事項雖有限制,但不限於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行使文件調閱權,必要時可經院會決議,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大法官指出,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可於科處罰鍰範圍內,施以合理的強制手段,不過,當時法規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項裁罰權的程序,釋字解釋,行政機關首長等人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或虛僞陳述者,應比照刑法滅證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檢討修正。

不過,大法官強調,國會調查權也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國會調查權不等於司法偵查審判權,更不得干預監察院的職權行使。

但當年的立法院在319槍擊案激情過後,就未再認真面對國會調查權。如今隨着擁有國會過半席次的藍白聯手,聽證調查權或許可望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