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戴套與小學女生愛愛 男導師重判
判決書指出,在臺南市某國小任教的謝某,2007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該校五、六年級某班導師時,明知班上1名年僅12歲的女學生,對於感情判斷及性自主都還沒有成熟,卻與對方傳出不倫師生戀。
2009年4月底,謝某帶着班上學生前往北部縣市畢業旅行時,獨自進入這名女學生住宿的房間內,見其他學生都已睡着,於是與對方聊天談心,隨後親吻女學生,並將她帶到廁所發生性關係。隔天,謝某又趁他人不注意之際,偷偷撫摸女學生的大腿及下體。
旅行結束返回臺南後,從當年的5月初到6月底畢業前夕,謝某又5次開車載着女學生到他父母親先前居住的公寓或在車上、在女學生家中房間內愛愛。直到女生升上國中後,兩人才結束這段不倫關係。
2014年女學生就讀高中時,因與同學交換日記,內容透露出對異性的強烈反感,同學探詢後得知此事,鼓勵她勇敢向學校輔導處尋求諮商協助,校方除依法通報,並啓動校園性侵害處理機制外,女學生也在家人的陪同下報案。
庭訊時,謝某辯稱,他與女學生只是感情很好的師生關係,堅決否認曾發生性關係或撫摸對方私處。
但因女學生指證,老師與她愛愛時有戴保險套;法官查詢接手謝某教學的代課老師,也證實2014年指導班級學生整理教室時,曾無意間在謝某使用的電腦桌抽屜內,發現已開封的保險套1盒。儘管謝否認保險套是他的,還推說可能是遭人栽贓誣陷,或學校辦理生理衛生講座用剩的教材放在該處,但都不被法官所採信,一、二審均重判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