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內2度丟汽油彈縱火 燒燬友人葬儀社男子下場慘
陳姓被害人的禮儀倉庫遭燒燬。(民衆提供/李京升苗栗傳真)
賴男連續兩次丟擲汽油彈縱火。(民衆提供/李京升苗栗傳真)
苗栗縣賴姓男子去年10月與陳姓友人發生嫌隙,竟然前往陳位於頭份市的禮儀社倉庫,1周內連續2次丟擲汽油彈縱火,造成陳男財損30多萬且心生畏懼。經法院審理,賴男依公共危險罪、放火燒建物未遂,各處1年10個月、1年11個月,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個月。
根據調查,33歲賴姓男子去年10月25日清晨4點26分,騎機車前往頭份市濱江街,找到陳男放置禮儀用品的倉庫,連續朝內丟出5個汽油彈,引燃倉庫裡面9座罐頭塔底座,將整座倉庫跟裡頭禮儀用品全數燒燬,造成陳姓被害人財損30萬元。
不料,事隔幾天,去年10月31日,賴男再度犯案,身披大型黑色垃圾袋,前往倉庫縱火,以鐵錘敲碎倉庫窗戶與一旁貨車車窗,再以打火機點燃塑膠油彈後丟入倉庫內,所幸火勢不大,造成得毀損較不嚴重,但造成陳姓被害人恐慌。陳姓業者當時指出,縱火的賴男是他認識10多年朋友,他認爲是因某位女性友人欠賴男的「大哥」3萬元,賴討債不成因細故遷怒於他,認爲他阻擋賴財路,纔會縱火泄恨。
苗栗地院指出,賴男因與陳姓被害人有糾紛,對其心生不滿,兩次犯行皆爲有計劃的預謀犯案。第1次放火燒燬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造成被害人30萬元財損,判處1年10個月。
賴男第2次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雖僅造成被害人約6千元財產損失,但若起火點不幸位於易燃物上,火勢恐一發不可收拾,恐將造成倉庫或相鄰住宅相當嚴重傷亡或損失,處1年11個月。法官審理後2罪並罰,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