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騎腳踏車路中蛇行 遭警攔查拒酒測遭罰4800

臺北市一名61歲張姓男子,日前因到朋友家喝酒,酒後返家時騎乘自行車在道路上蛇行,快到家門前被巡邏警員攔下。(翻攝畫面)

臺北市一名61歲張姓男子,日前因到朋友家喝酒,酒後返家時騎乘自行車在道路上蛇行,快到家門前被巡邏警員攔下,但張男卻拒絕配合調查,僅坦承有喝酒,警方當場依法開出拒測罰單,張男恐遭罰4800元罰鍰。

警方表示,目前民衆均知道酒後不能駕駛汽、機車,惟對酒後不能騎乘腳踏車尚不熟悉,甚至誤認腳踏車爲人力推動等同行人不算酒駕,本分局春節期間已取締7件酒後騎乘自行車案件!其實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含電動滑板車、賽格威等)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慢車,酒後駕駛慢車仍會觸犯相關規定。

中正第二分局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酒駕除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外,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另依據同條例第73條第3項規定,如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警方呼籲所有駕駛人切勿存有僥倖心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飲酒前先找好指定駕駛或利用代駕服務」,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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