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騎自行車撞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即使在最平直的道路上行車,司機也需要握緊方向盤”。常言道:我們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會先來臨。尤其是在各行各業都飛速發展的今天,中國車輛的種類和數量也越來越大,某些地區在工作高峰期出現了車堵車的現象,甚至還發展到單雙號限行。
車輛的增多確實極大地方便了羣衆生活辦事,但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交通隱患,因駕車不慎導致的車毀人亡屢次發生,給交警工作造成巨大壓力外,還導致了家屬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爲更好地協調車輛運行,保護好道路交通安全,我國設立多項法律規定,對人們的出行加以規範。那麼,在法律上,因騎自行車不慎造成他人身亡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案例
2012年9月,在山東工作的王先生結束了一天的辛苦勞累。因爲自小家境貧寒,王先生的父母也身患疾病,難以將孩子正常撫養長大。好在王先生從小便懂事聽話,主動幫父母清理家務,並利用空閒時間賣採摘的山貨來賺取錢財。
在他完成初中學業後,王先生收拾好行李告別父母前往城市務工,希望以此來減輕家庭的壓力。因爲其工作勤勞,做事細緻認真,得到了老闆的賞識,薪資也水漲船高。
爲使得父母得到更好地照顧,王先生再有一定的積蓄後便將其接到城市生活,併爲其自身疾病辦理了醫院入住手續。爲賺的更多的醫藥錢,王先生每日不辭辛苦地勞作,自己的婚事也漸漸耽誤了。
此後,王先生的父母身體有所好轉,二老也十分擔心其人生大事。因父母住院花費錢財較多,王先生之前是存款已經所剩無幾,就在他思考如何賺取更多的錢款時,卻在騎自行車時發生了一起意外。
在幹活收工後,王先生騎着自己老舊的自行車搖搖晃晃地趕回家,期間腦中還在想如何料理此後的事情,思緒一度飄遠,這也導致其沒有仔細觀察四周。在行至拐彎處時,王先生不慎與一輛三輪車發生相撞。因事發突然,王先生沒能及時收斂速度,在撞上時他只覺得握住車把的手心一麻,隨之傳來滾燙的溫度,自己的身體也在一瞬間脫離座位,狠狠地被甩在地上。
好在王先生正值年輕,身強力壯,躺在地面呻吟了一會兒後,便獨自扶着腰慢慢站了起來。然而騎在三輪車上的高奶奶就沒這麼幸運了。因已經步入老年,高奶奶被撞擊的力道直接震飛了出去,頭部與地面接觸的地方帶出一股刺目的鮮紅,她滿臉是血,口中無意識的痛吟,在王先生跑過去攙扶時已經失去意識,什麼話也說不出來。
因下班時間較晚,此地來往行人較少,如今無人注意到這場事故的發生。看到受傷頗爲嚴重的高奶奶,王先生的內心受到了煎熬。一方面他知道自己應當及時帶着傷者前去救治,一方面又想到自己囊中羞澀,再加上父母病情時好時壞,家裡也沒有一定的備用資金,如果高奶奶要求自己賠償,無疑是在此時雪上加霜,王先生根本無力承擔。
眼見她如今雙眼禁閉,也無法指認自己,而且自己只是用自行車與其發生碰撞,想來這傷口只是看着嚇人,實際不會太嚴重,也不會留下太大的傷害,思及此,王先生便匆匆放下高奶奶,轉身逃離了案發現場。
令他沒有想到的是,就在第二天,高奶奶就因顱腦受到嚴重損傷經過救治無效而身亡。警察也通過調取監控而判定王先生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但因其早早便帶父母搬離該城市,杳無音訊,警方在2023年纔在一家飯店將王先生抓獲。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王先生騎自行車發生事故是否屬於交通肇事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財產遭受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法規管理的範圍爲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的事故,且要求過錯一方在主觀上屬於過失而非故意。同時,法規限定的主體並不侷限於機動車駕駛人員。非機動車駕駛者、行人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要負責人。
在本案中,王先生與高奶奶的相撞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屬於交通肇事管理的範圍。同時,王先生本身沒有殺害高奶奶的故意,他對於事故的發生和高奶奶的死亡存在過失的心理。在主體上,王先生雖然駕駛自行車,但是其仍屬於非機動車上駕駛人員,符合交通肇事的主體。
同時,在撞擊高奶奶後,王先生因個人心虛害怕擔負責任拋下受害人逃離現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應當在此範圍內判決其罪行並給予家屬相應的賠償。
後經過審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先生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高奶奶家屬共計53萬元。
結語
常言道:騎好車,行好路,安全伴您每一步。交通安全在我國一直都保持着舉足輕重的位置,不僅國家需要重視,人民也需要維護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出行,小心出行。
(《案例分析:騎自行車撞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