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責險新規出臺:新增事故預防服務專章強化安全治理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北京報道
4月2日,爲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應急管理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
推動形成安全治理新格局
2017年,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保監會、財政部就發佈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140號文件”)。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安責險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應急管理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爲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切實解決安責險工作中存在的投保覆蓋不充分、事故預防服務機制不暢等問題,應急管理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等六部門對140號文件進行修訂。
上述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修訂緊扣我國安責險發展現狀,強化問題導向,積極構建以安責險爲紐帶、技術服務機構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治理體系,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實施辦法》共6章48條,包括“總則”、“投保與承保”、“事故預防服務”、“理賠”、“監督與管理”、“附則”。
據介紹,相比140號文件,《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應當投保安責險的行業、領域範圍;對安責險產品條款和費率釐定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增加“事故預防服務”專門章節,細化強化了事故預防服務規範要求,對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方式、費用投入和使用、數據建設等方面均提出了相關要求;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細化了監管約束措施,要求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支持引導建立健全社會監督體系。
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傷殘責任全國最低保障限額
首先,《實施辦法》明確了應當投保安責險的行業、領域範圍,即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單位;並在“附則”中明確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具體含義,細化了投保單位類型。
其次,《實施辦法》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領域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有利於齊抓共管,推動安責險在高危行業、領域全覆蓋,切實保障高危行業、領域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在保障責任方面,《實施辦法》將生產安全事故每人死亡傷殘責任全國最低保障限額由30萬元提升至40萬元,各地可在全國最低保障限額之上,結合實際確定當地最低保障限額。
同時,《實施辦法》也擴大了保障範圍,明確安責險應當覆蓋投保企業全體從業人員,將臨時聘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等有用工關係的人員納入從業人員範疇,保險金額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此外,《實施辦法》增加了條款和費率有關要求,明確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充分徵求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佈安責險行業標準條款,並要求各保險機構統一執行;費率方面,明確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發佈本地區各行業、領域的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並根據安責險業務的總體盈利虧損情況和市場實際風險情況及時調整,供保險機構參考使用。
《實施辦法》還優化了理賠服務。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賠機制和預付賠款機制,在事故發生後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保險賠償金。
新增“事故預防服務”章節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辦法》增加了“事故預防服務”專門章節。上述負責人表示,此舉意在着力構建多方參與、各盡其力、協同配合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治理體系。
具體來看,《實施辦法》明確“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要求被保險人應當配合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對服務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及時整改,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實施辦法》也要求細化保險機構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第十九條指出,保險機構應當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或單獨簽訂服務合同約定事故預防服務的具體內容及頻次,協助被保險人降低安全風險。
在選擇技術服務機構方面,《實施辦法》要求保險機構爲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也可以投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實施辦法》強化了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保障。上述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明確了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投入用途,須以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或減少事故損失爲主要目的,應當專門用於被保險人的事故預防和相關技術支持工作。
同時《實施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當保證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投入,按照不高於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的21%,制定事故預防服務專項預算,據實支出;各省(區、市)組織實施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制定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年度預算目標。
相關負責人指出,《實施辦法》進一步壓減保險有關成本,規定保險機構承保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安責險,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於5%,更好保障事故預防等支出,把錢用在刀刃上。
建立安責險聯合工作機制
爲確保安責險制度落地落實,《實施辦法》明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對應省級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職能分工,規定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安責險聯合工作機制。
具體來看,《實施辦法》要求,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責險信息共享機制,對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基礎信息、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信息、保險機構承保賠款信息、事故預防服務信息、事故預防服務支出信息等進行數據交互共享。
各地區應當將實施安責險制度情況,列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重點並督促落實到位。中央企業或集團型企業分支機構安責險的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級及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保險機構在經營安責險業務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有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及時通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並可以視嚴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採取約談、限期整改。
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安全生產是關係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修訂發佈《實施辦法》旨在進一步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更好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開展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助力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