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亂超車運將黑講成白 法官:最美風景是人「沒握方向盤前」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吳姓司機駕駛遊覽大客車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366公里處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被檢舉,遭開單告發,罰鍰4500元,他否認有違規行爲,並以後車駕駛如有到危險「理應閃燈、鳴喇叭示警」等警告前車,應該是後車車輛未注意前方車輛狀況引起,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
法官審理舉例,「雖然大家常說,臺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但那是在臺灣人沒有握方向盤的時候,許多彬彬有禮的臺灣人一握上方向盤就變了個人,因爲按個喇叭、閃個大燈就被逼車的事件,網路上隨便搜尋就有一大堆影片,原告開的是大客車,面對大車是否人人都有閃燈、鳴喇叭示警的勇氣,實有疑問」,並檢視相關證據,認吳男確有違規事實,駁回該訴訟,可上訴。
判決書說,吳姓男子駕駛遊覽大客車,2020年8月8日晚間,行經於國道1 號南向366.4公里處時,因有「變換車道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與間隔」違規事實,被後方車輛駕駛人檢舉告發,國道警察勘察錄影帶等證據屬實,開單告發。
他不服,並以當時變換車道時車速不快,也有打方向燈示警超過20秒以上,且是循序漸進的方式進入車道,並非以強行急切的方式變換車道,這應該有給後方的車輛足夠時間反應。如果原告變換車道有造成其他安全上的影響,後方來車應對原告閃燈、鳴喇叭示警和減速等動作,但資料上完全沒有此動作,故原告判斷在變換車道的時候是安全無疑的。
他還說,變換車道完成後,前方車輛也有剎車減速的動作,當然也跟着剎車減速並保持相當之安全距離,但後方來車卻有急速剎車之動作,顯示其後方車輛,對於前方整個行車狀況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也未和原告保持相對的安全距離,主張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