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指標性判決! 最高法院:八仙樂園應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發生的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事故。(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發生於2015年的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事件,造成15死484人受傷,至今仍有許多傷者與罹難者家屬要求八仙樂園連帶賠償。最高法院26日將其中3件求償案發回高院更審,提出八仙樂園應依《消費者保護法》連帶賠償的見解,不僅將影響塵爆事件其他求償案的審理結果,也建立日後此類案件依循的指標意義。

最高法院認爲,企業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更具有專業知識、資訊、技術與經驗等優勢,《消保法》因此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因違反規定而造成消費者損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院指出,爲保護消費者,前述《消保法》連帶賠償責任,不限於企業本身提供的服務,也包括第三人提供、但與企業密切相關的服務,例如八仙塵爆事件,呂男雖租用八仙樂園場地,但派對活動區域和樂園其他設施相連通、無實體區隔。

▲2015年發生的八仙樂園彩色派對塵爆事故。(圖/ETtoday資料照)

其次,本件派對活動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或午後優惠票與彩色派對票券組合商品,都能獲得相同服務,而服務人力與設施,兩者互通並用,八仙還提供住房、泡湯等優惠專案,請呂忠吉協助宣傳,藉彩色派對促銷旅宿及遊憩設施。

最高院認爲,彩色派對參加者購票進入位於八仙樂園最內側的派對現場,客觀上很難分辨樂園與派對主辦者的內部分工,但活動既然在樂園內舉辦,消費者當然信賴八仙樂園會確保活動安全無虞,不致發生難以預見的意外事故。

最高院指出,八仙樂園利用本身企業名聲及形象,坐收出租場地的收入,同時獲取提供其他服務的伴隨利益,在塵爆事件發生後,縱然事故危險源不是八仙公司直接製造開啓,但若容許八仙公司藉由場地租約,將責任轉嫁給呂男等派對主辦者,將有違《消保法》立法目的。

最高院因此認定,八仙公司在本件塵爆意外中,較具備監督、控制與預防能力,對於發生超出一般消費者合理預期的危險事故結果,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連帶賠償。

最高院今發回更審的3件求償案,都是單一傷者個別提告,其中2件二審判決,已廢棄一審判決、逆轉認定八仙公司須連帶賠償,但漏未依法審酌八仙公司是否無過失、可減輕賠償責任的問題,須更審重新認定。

此外,針對時任八仙公司總經理陳慧穎被要求與公司連帶賠償一事,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統一見解,公司負責人因公司執行業務,如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而被請求與公司連帶賠償時,請求權時效僅2年,也就是事發逾2年纔要求陳連帶賠償的個案,陳免責確定。

▲呂忠吉以旗下2家公司名義租用八仙樂園場地主辦彩色派對,不料發生塵爆意外遭判刑。(圖/資料照)

八仙塵爆事件源於男子呂忠吉以名下瑞博國際、玩色創意2家公司,在2015年6月27日向八仙樂園租用當時尚未注水開放的「快樂大堡礁」等區域,架設舞臺燈光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當天下午4點半開始進場,共約4000名男女涌入熱舞,噴灑大量彩色玉米粉、螢光漆和泡沫狂歡。

當晚8時30分,距離派對結束前約半小時,現場搖滾區因玉米色粉濃度過高,被電腦燈具表面逾攝氏400度高溫引發連環閃燃,火光瞬間擴散,數以百計男女頓時在火中皮開肉綻、奔逃哀號,造成15死、484人輕重傷慘劇,至今仍有衆多幸存者因燒燙傷留疤、持續復健。

受害人與家屬分成團體訴訟或個別提告求償,總金額高達數10億元。儘管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刑5年定讞,但出獄後根本沒錢賠,因此塵爆事件各求償案都要求經營八仙樂園的八仙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對此,八仙公司抗辯僅出租場地,無義務共同負擔維護承租人舉辦彩色派對的安全工作,八仙樂園事發後被勒令停業至今。不過,如今隨着指標性判決出爐,料將影響其他賠償案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