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先用後付”的選擇權還給消費者

“先用後付”是一種新型的支付模式,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無須付款即可下單,商品確認收貨後再付款。目前多個電商平臺都提供了該項服務,允許消費者在一定還款週期內免息購買。“先用後付”看似增加了購物的便捷性,卻也引發了消費者的熱議,熱議點都在於該功能開通容易關閉難。

一年一度的“雙11”已經來臨,與網購相關的話題再度熱了起來。其中,“先用後付”現在十分普遍,存在於多家網購平臺。這種支付模式對消費者和平臺都是有利的,對消費者而言,尚未付款卻能享用所購商品,而且又免除了利息費用;對電商平臺來說,“先用後付”可以鼓勵消費,提升交易額。

然而,這種“先用後付”卻暴露出不少問題。比如“開通容易關閉難”,“先用後付”被平臺設計爲默認開啓,即未經消費者知情並同意,下單時被迫使用該功能;但關閉時,不僅關閉鍵難找,而且遇到未完成的訂單還無法進行關閉。

再如,容易造成錯誤下單。如果不啓用“先用後付”功能,消費者網上購物時,下單支付需要手動逐項操作,一般不會出錯。而默認啓用的“先用後付”,部分消費者在瀏覽購物網頁時,稍不留神會誤點某些商品下單成功,表面看是“0元”拍下商品,但後續會被扣款,那麼消費者稍不留神就會出現“誤消費”。

這些問題都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管是默認開啓,還是難以關閉,或是“誤消費”,都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衆所周知,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物時,一般會對品牌、產品規格、價格、支付方式等情況進行了解和選擇,然後才能下單購物。而“先用後付”簡化了購物流程,也把消費者的選擇權“減”掉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對比可看出,“先用後付”讓選擇權打了折扣。

因此,電商平臺可以推出“先用後付”,但用不用該功能,必須將選擇權還給消費者,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尊重和維護,也能防止“誤消費”帶來的消費糾紛。如果不能由消費者來選擇使用該功能,消費者就有理由懷疑,電商平臺通過“先用後付”誘導消費。

電商平臺有必要將消費者選擇權“置頂”,既要將是否啓用“先用後付”交由消費者決定,也要提供取消該功能的便捷渠道。對於消費者沒留神就“0元”拍下的商品,電商平臺應該納入無理由退貨體系,提供便捷的退貨退款渠道,而不是給消費者退貨設置障礙。

鑑於最近各地消保委收到多起涉及“先用後付”“免密支付”的投訴,消協組織可以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爲由,對相關電商平臺進行規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電商平臺整改,爲線上消費創造更加合規、安全的環境。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