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積壓延誤221件公文 高雄港警推託敷衍遭記過2次

時任高雄港警總隊人事室詹姓科員半年積壓延誤公文高達221件,又擅自搬移座位影響新進同仁,被單位記2過處分;詹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人力吃緊、業務量大。法院查,詹員承辦公文的質與量,都比同事還低,經訪談稽催仍敷衍終釀嚴重結果,認爲原處分無違誤,判處駁回,可上訴。

經查,詹員2022年1至6月因無故積壓延誤多件公文時效,另還多次擅自搬移辦公室座位,經主管要求搬回均不服從命令,經高雄港警總隊開考績會決議予以記過2次。

詹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懲處過程沒給他表達意見、檢視的機會,他提複審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也僅憑單方說詞,認爲複審模式敷衍應付,質疑如何達到保障公務員權益目的?

詹也說,單位人力吃緊,業務增加,他處理公文時效僅4至5天,不難想像爲何有公文積壓情況,並形容要淹水了,他們阻止方法不是先關門、排積水,主管卻是持續放水,而座位部分經協調他也搬回,沒影響同事。

警政署抗辯稱,高雄港警總隊以公文系統稽催作業清查,發現詹2022年1至6月承辦455件,其中無故積壓延誤時效高達221件,單位訪談稽催仍未改善,另詹擅自將電腦、辦公椅櫃搬移到新進同事座位,主管、督察口頭命令都不理會,影響同事就位,認爲記2過有依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查,詹員負責高雄港警總隊行政科、後勤科等獎勵令發佈,及警大碩、博士班、警佐班報考資格審查,還有升官等考試與獎懲綜合業務,根據單位紀錄,詹積壓延誤高達221件,其中延誤達28日以上甚至還有51件,可見情節嚴重。

法院也發現,詹和同科室他人相較,承辦公文質或量,大致上均低於別人,且經單位訪談後,詹仍以敷衍、推託態度以對,終釀嚴重後果,不採信其辯詞,也認爲他擅自搬移座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警察人員服務守則規定,認定原處分無違誤,判處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