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古文物更進一步 陸官方:盜掘古建築將追究刑事責任
圖爲四川省廣漢市三星堆遺址祭祀坑考古發掘現場8號祭祀坑內等待提取的青銅器。(摘自中新社)
大陸保護古建築更進一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制定發佈《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表示,盜掘古建築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刑責。
《北京日報》報導,《意見》規定,針對古建築、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實施盜掘,符合大陸《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的,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明確了「多次盜掘」的認定標準。
《意見》稱,針對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同時構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明確擇一重罪論處。《意見》還立足辦案實踐,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爲目的的認定,作出指引性規定。
此外,《意見》還明確就涉案文物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特定類別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及有關行爲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價值影響等事項,均可以進行認定和鑑定評估,並要求鑑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格式文本出具。
而根據《意見》規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還包括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等,以解決實踐中「由物及案」的管轄難題。同時,爲有利查清事實、提高辦案效率,《意見》還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併案處理作了規定。
另外,《意見》規定,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認定主犯,以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網路;對有文物違法記錄或犯罪前科人員及大陸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相關犯罪的,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形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意見》還要求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全面打擊文物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