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發債限制 金管會鬆綁
保險業自有資本分層
因應2026年保險業接軌新清償能力(ICS2.0)的增資潮,金管會13日公佈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層,及開放保險業可發行10年以上、具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可算入第二類資本,且發行額度由現行自有資本50%,放大爲風險資本的100%,發債額度增1.4倍,且發債工具更具彈性,有助吸引更多投資人。
同時,金管會也將發函放寬保險業用來增資的次順位債券或特別股,亦可算入可運用資金,投資動能亦將加大。從今年底開始,壽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RBC)將比照銀行及ICS精神,進行資本分層,即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是最強的第一類資本;非累積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及負債型特別股是第一類限制額度資本,只能發風險資本的20%;可累積無到期日次債或負債特別股、10年以上長債,加上投資性不動產增值等,則是第二類資本,限額風險資本的100%。
據瞭解,由於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或公司債,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投資人會要求較高的債息或根本不想投資,因此壽險業爭取發行10年以上有到期日具資本吸收能力的債券,有助說服投資人,搶得資金。
金管會開放保險業發行10年以上次順位債有六大限制,一是關係人不能買,即金控母公司、大股東不能投資,以免資本重複利用;二是金融機構間不得相互投資,避免系統性風險;三是債息不能設定隨公司信用狀況或財務狀況變動,強化風險吸收能力;四是求償順位不受其他資本工具牽連,例如即便提供擔保,也不會改變此債券吸收損失的順位。
五是投資人不得要求保險公司提前償付未到期的本息,六是無利率加碼條件或提前贖回誘因,即現行壽險業發債滿五年可提前贖回,若不能提前贖回也不能約定利率加碼等。
壽險業投資性不動產有逾2,500億的增值利益,目前都可算入自有資本,但未來將限制加計第二類資本債券,不逾風險資本100%,保險局從今年起分四年接軌,今年將先計算25%的增值利益算入限額,剩下75%還是不限額度,全數計入,明年50%,後年75%增值算入限額,2026年底則是100%都要算入限額,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前二年試算對各公司RBC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