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揹包狂人」遠端遙控引爆北市內湖軍用品店 判4年6月定讞

最高法院。(本報資料照)

「揹包狂人」創辦人劉尚燁,去年10月間,爲破壞他認爲的仿冒商品,以爆破專長,自制點火器連接汽油瓶,將點火裝置放在北市內湖翔穩軍品店內揹包,遠端遙控引爆縱火。士林地院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判處3年10月徒刑;持有毒品罪部分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二審撤銷放火未遂罪部分,改判4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去年10月7日晚間7時許,劉男趁店家「J-TECH翔穩軍品」打烊前,身穿黑色外套、卡其色工作褲,頭戴白色鴨舌帽及口罩進入店內,選定購買1個手機袋後離去。約莫1小時後「翔穩」打烊,揹包區卻竄出火光並起火燃燒,警消獲報趕抵破門並將火勢撲滅,當下雖有衣物及多個揹包被燒燬、燃燒面積約10平方公尺,幸無人傷亡。

檢警掌握劉男涉有重嫌,10月10日下午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桃園楊梅的住處,搜出縱火當下所穿着的衣物、鞋子與數個遙控點火器,更發現住處內有大麻3包、大麻煙油1組、大麻研磨器4個等。

經士林地檢署依法起訴,士林地院認爲,全案不符自首及刑法19條減刑要件,劉男自稱犯罪動機是爲「想破壞仿冒商品」纔會遠端遙控縱火,但仍無從正當化其放火犯行。

全案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處3年10月徒刑,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撤銷放火未遂罪部分,改判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