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家屬成廢死律師 臺灣激辯死刑存廢
「1996年我高一的暑假,把我一手養大的阿嬤在炎熱的夏夜裡遇上搶劫,一個人孤零零地死在街頭…… 當時的我有強大的意圖,想要親手殺了這個犯罪行爲人。」這是代表37位死囚聲請釋憲的律師之一李宣毅的開場陳述。
阿嬤的死,讓李宣毅走上法律的道路,不斷試着解答自己的困惑。「我漸漸意識到,我想要追殺的人不是那個被告,而是那個犯罪成因,唯有如此纔有可能防止悲劇再度發生……創傷的狡詐需要國家出手研究,進而建立有效的系統來協調。很難我知道,但是心疼被害者就是臺灣價值,他們值得。」
李宣毅說,死刑的存在「降低了國家步上艱困道路的決心」,如今更該直面問題,真正積極協助受害者家屬找尋真相、走出創傷。
在法庭上,犯罪受害人保護協會律師陳淑貞提出該協會的調查數據指出,有超過九成的受害者家屬不支持廢除死刑,其中一位家屬更批評廢死是「沽名釣譽」。
儘管如此,英國人權組織「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共同執行董事雷紹爾(Saul Lehrfreund)接受DW訪問時表示,從他與臺灣許多受害者團體的談話以及國際案例看來,他發現家屬需要的往往不只是死刑與復仇。
雷紹爾說:「他們要的是得到尊重,要的是犯罪司法體系提供充分資訊,要的是在有必要時獲得補償,要的是支持。」
臺灣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則告訴DW:「我相信他們(被害者家屬)一再的訴求,就是他們希望被看見,希望可以被好好的照顧到。」然而,臺灣政府過去並沒有在這方面付出足夠努力。
死刑存廢該不該看民意?
23日辯論一大焦點仍圍繞臺灣的「民意」。臺灣法務部要求大法官謹守「司法自制」,不該「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在法務部看來,臺灣社會尚未形成廢死的共識,大法官不應貿然宣告死刑違憲,而該把這樣的重大爭議事項,「留給民主機制決定」。
偏向支持死刑合憲的諮詢專家之一、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爲,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系的衝突,沒有哪一種必然優越」,不適合由大法官做出「終局決斷」;此外,若直接宣告死刑違憲,亦排除了經由立法來改良制度、找出替代方案的可能。
對此,林欣怡表示:「司法已經自制20年、30年了……在它自制的過程當中,事實上很多人命就消失了,因此現在來讓大法官來做出(廢死與否)的決定,是正確的。」
國際人權專家雷紹爾則重申「死刑存廢不應單看民意」,強調憲法法庭是「憲法的守護者」。「法庭的作用是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就算是邊緣人和脆弱羣體。法庭不是來表達多數意見或呈現多數人意志的。」
雷紹爾說,憲法法庭的角色是審視憲法,解釋並維護憲法保障的權利,考量的是價值、人權原則、國際法律義務和世界各地的判例發展,民意反而不是決定因素。事實上,在廢死議題上,多數國家的人民是在政治或司法的引領之下,才逐漸接受廢死的理念。
部分專家和大法官進一步對司法與「民意」的關係拋出疑問。大法官詹森林以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的釋憲案爲例:「難道我們不可以在或許當時跟民意有衝突、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對民衆闡述憲法價值,或對一般大衆做憲法教育的解釋或裁判?只要跟民意有關,就絕對要和民意妥協?」
認爲死刑違憲的諮詢專家、臺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提出另一種論點,主張大法官並非毫無民意基礎,因爲他們是由人民選出的總統提名,再經由立法院的民意代表同意;反而是一般法院有權判死的法官,並沒有民意基礎。
目前全球有超過140個國家在法律上已廢死、或在實務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臺灣、美國、日本是少數仍有死刑的民主政體。
從世界各地的廢死案例來看,包含德國在內的國家是在多數民意不支持的情況下,便先行以立法方式廢死;少數國家則透過憲法法庭解釋的路徑來廢除死刑,例如立陶宛、南非、阿爾巴尼亞等國。
應不應有死刑制度?
這次法庭辯論另一個焦點是死刑存在的目的。許多專家都同意,近期許多證據顯示死刑對犯罪的嚇阻效力不大;不過,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仍表示,有必要讓犯罪者「接受自己行爲的責任」。
臺灣法務部主張,「死刑制度存在,不代表會大量運用死刑」。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提起2014年臺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和2012年臺南電子游樂場殺童案,「如果刑法沒有死刑的選項,真的能夠全面評價行爲人的惡性嗎?」
據法務部說法,這些案件「犯罪手段兇殘,造成的危害重大,行爲人也沒有悔悟教化的可能性」,因此若司法無法採取相應措施,不符合「罪責相當」。
聲請釋憲方則強調,死刑侵害人性尊嚴,而且死刑判決過程當中存在各式各樣的「恣意性」。結辯時,聲請方的李艾倫律師引用臺劇《八尺門的辯護人》臺詞:「一個人要有多麼的幸運,才能認定世界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
李艾倫拋出一系列假設,指出罪犯「如果運氣好」,或許沒有嚴重精神障礙、或許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或許能讓法院願意瞭解他的人生。
「有人會說,這就是運氣啊;我們會說,這就是死刑的恣意。我們認爲,在臺灣這個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應該被運氣決定;也沒有任何的生命,應該被國家決定,因爲生命的價值,不應該被決定。」
臺灣是否違反國際公約?
早在2009年,臺灣就簽署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國際專家認爲,臺灣有責任積極朝廢死前進。該公約寫道,尚未徹底廢死的締約國應該在可預期的未來「走上一條不可逆轉的道路」,在事實上、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該公約已通過成爲臺灣的法律。
臺灣法務部解讀該公約「並沒有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只要求必須將死刑判決限於最嚴重犯刑」。人權專家雷紹爾持不同意見,認爲臺灣違反了該公約規定,因爲公約條文確實是要求籤署國廢死,而且強調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該被「無理剝奪」。雷紹爾表示,臺灣邁向廢死的道路走得太漫長,「政治上的進展並不足夠」。
23日在法庭上,臺灣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高涌誠也說,死刑阻礙臺灣成爲「亞洲人權標竿」,國際審查委員早已多次呼籲臺灣應廢除死刑。他還指出,國際公約強調保障生命權,而「保護被害人」與「廢死」兩者之間,不該被理解爲對立。
臺灣廢死聯盟也發表新聞稿:「這麼多年來,很多證據已經證明死刑制度是一個時常出錯,恣意且沒有嚇阻效果的刑罰,這樣的刑罰應該被廢止,殺人機器不應該被修補,應該被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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