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版可持續發展報告要來了,上市公司將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爲推動上市公司積極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實現高質量發展,提升上市公司長期投資價值,在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下,北京證券交易所(即“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1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引》),2月8日晚正式發佈,且將自發布之日起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看到《指引》分爲“總則”“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環境信息披露”“社會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附則和釋義”六章,共計58條。

值得關注的是,在第6條中,《指引》明確提出,披露主體披露的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披露主體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表現,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等項“禁止性”要求。

此外在第27條中,《指引》亦要求,披露主體應當披露減排相關信息,包括參與各項減排機制的情況、減排目標、減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資金投入、技術開發)及其成效等。同時,披露主體應當披露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和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的登記與交易情況,參與其他減排機制的項目和減排量登記與交易情況等內容(如有)。

據介紹,北交所自成立以來,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持續引導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倡導披露相關信息。2022年度,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按照規則要求在年報中披露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其中有四成公司披露了污染防治、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信息。

記者也注意到,已有部分北交所上市公司已主動披露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報告。例如,2023年4月26日,太湖雪(838262.BJ)披露了該公司首份《2022年度環境、社會及治理(ESG)報告》,這也是北交所上市公司中發佈的首份ESG報告。

考慮到我國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在制度發佈初期,北交所擬執行“自願披露”原則,鼓勵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根據《指引》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樹立積極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優秀標杆案例。

北交所表示,後續將根據市場發展和制度執行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廣。

除北交所外,在2月8日同日,滬深兩大交易所也就引導上市公司加強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起草發佈了相關指引並公開徵求意見。

不同於初期北交所上市公司可“量力而爲”的制度安排,持續被納入上證180、科創50指數、深證100、創業板指數等的樣本公司,以及滬深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被強制要求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滬深其他上市公司則可自願披露。

編輯 陳莉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