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 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美服務

北京擬規定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美服務。(澎湃新聞)

《北京日報》用戶端報導,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美」服務;網路產品和服務應有「防沉迷」功能;學校應當防控校園欺凌。24日上午召開的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一讀。修訂草案相關條款迴應了社會關注度極高的校園欺凌、網路沉迷、未成年人醫美等熱點問題。

修訂草案相關條款包括:鼓勵學校寒暑假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體育設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劇本殺、密室逃脫不得在「上學日」對未成年人開放;網路產品及服務應有「防沉迷」功能;「防控校園欺凌」寫入修訂草案;依託12345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政府部門將制定「家庭監護指引」提供教育指導等。

其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部分,「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修訂草案對未成年人進行醫美提出了新要求。違者將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4.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還有紋身服務。修訂草案提出,違者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產品及服務應有防沉迷功能部分,修訂草案提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防沉迷制度,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產品和服務設置相應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爲了保護孩子的隱私,還應建立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私密資訊等個人資訊。

「防控校園欺凌」部分,草案特別提出,學校、幼兒園應當維護未成年學生、幼兒在校及在園的合法權益。例如,學校、幼兒園應當防控校園欺凌;預防、干預和矯治不良行爲、嚴重不良行爲;預防和處理性侵害、性騷擾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爲等。

此外,公安機關可以透過入校及入園指導、警察巡邏等方式,指導監督學校、幼兒園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依法維護校園周邊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