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絕又觸碰女方肩膀 夜店男違反性騷法被起訴

潘姓男子已明顯干擾女方與性有關的寧靜與平和狀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時資料照)

北市一名潘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夜店,觸碰A女右側及左側肩膀各一下,遭報警提告。潘坦承犯行,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潘男已明顯干擾女方與性有關的寧靜與平和狀態,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潘姓男子去年9月17日凌晨1點22分29秒許及38秒許,在北市信義區鬆壽路一間夜店裡,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她右側及左側肩膀各一下欲搭訕她,但A女受到驚嚇後隨即將潘男推開,並報警處理。

檢方認爲,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中規定的「其他身體隱私處」乃不確定之法律觀念。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至於其他身體部位,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部、腹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及膝蓋、腿等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其他身體隱私處」,仍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爲人言詞、行爲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

檢方指出,申言之,此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因性騷擾犯行處罰之目的在於因行爲人所爲破壞被害人所享性、性別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解釋上當非僅以該身體部位是否外露爲斷,而是以該等身體部位如遭行爲人親吻、擁抱或觸碰。

該等作爲是否與性有關,而足以引發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遭受破壞以爲認定,而此等認定應該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爲人言詞、行爲及相對人德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

婦幼組檢察官查出,潘男未經女方同意,徒手觸摸她肩膀,且女方已將潘男推開明示其不同意潘男任意觸摸其身體部位,但潘男仍再度徒手觸摸女方肩膀,足認潘男已明顯干擾女方與性有關的寧靜與平和狀態,認定其爲接續犯,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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