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行人「闖紅燈過馬路囂張比中指」 轄區警方這樣說!

行人故意闖紅燈,一邊跳舞還比中指。(警方提供)

昨天(11日)在網路《爆料公社》有網友上傳一段行車紀錄器,事發地點在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與復興北路口,一名行人故意闖紅燈過馬路,過程中還囂張的邊跳舞還對駕駛人比中指,對此案件轄區松山分局表示,該行人的行爲違反交通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或於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行人故意闖紅燈,一邊跳舞還比中指。(警方提供)

而轄區警方也表示,針對該行人比中指的行爲,尚未接獲有民衆報案,如有接獲報案,會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並屬告訴乃論。來做依法受理。

松山分局提醒民衆,行人爲用路環境脆弱的一方,除駕駛人路口減速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外,行人更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通行,以維交通秩序,降低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