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葉慶元》誰縱容黨產會嗆法官

大法官釋字793號對《黨產條例》解釋宣告合憲,對政黨附隨組織認定與處分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有些大法官有不同意見。圖爲黨產會外觀。(姚志平攝)

司法院大法官在8月底做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宣佈具有高度爭議性的《黨產條例》相關條文全部合憲,引發輿論及憲法學界一陣譁然之後,黨產會旋即於9月3日,具狀要求聲請釋憲的7位行政法院法官迴避,態度之囂張,令人側目。黨產會主委更氣焰高張地指謫行政法院法官「時空倒錯」!部會首長公然對法院以及法官嗆聲,實在是匪夷所思!

須知,法官應具備憲法意識,在審判中秉諸憲法對法律進行檢視,並進而享有「憲法解釋」或至少是「聲請憲法解釋」之權力。這是民進黨從黨外時期就開始高呼且推動之制度,也在司法界獲得了廣大的迴響。民國81年,司法院審查通過臺南地方法院法律座談會的決議,認爲法官得在審判中拒絕適用違憲之法律。這是保守的司法界首度展現法官應具備憲法意識的呼聲,也在民國84年獲大法官肯定。大法官在371號解釋中明示:「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爲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在371號解釋做成之後,人民如果認爲審判所適用的法律違憲,不必再等到審判程序終結確定之後,方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而得以直接聲請法官對所適用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並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這大幅地促進了人權的保障與憲法的發展。

從民國84年到109年,這25年的時間,法官們透過此一得來不易的釋憲聲請權力,促使大法官做成了近50個憲法解釋,從《檢肅流氓條例》(釋字384)、檢察官羈押權(釋字392)、通姦罪(釋字554)、《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娼不罰嫖規範(釋字666)、《集會遊行法》(釋字718)等,對我國憲法及人權的進步可說居功厥偉。然而,這樣一個司法界集體努力的結果,卻可能因爲黨產會粗暴的轉型正義而毀於一旦。

試問,如果法官基於憲法意識,對大法官聲請釋憲就要被訴訟中的一造貼上「審判不公」的標籤,甚至公開批判,是不是會對法官形成寒蟬效應?

試問,當法官們怯於行使釋憲聲請權,對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保障,是進步還是退步?

尤其,在民主憲政的權力分立體制下,行政權應受到司法權的制衡,並必須依據司法判決來行使行政權。然而,黨產會的林主委不但沒有展現對司法的尊重與服從,反而選擇公開在媒體前斥責行政法院法官「拿法律系大一教科書那一套內容,反過來質疑《黨產條例》有違憲」。這樣的嘴臉,連在戒嚴時期都未曾聽聞,實在令人感到錯愕──難道民進黨的「轉型正義」,竟然是連司法權也必須服從行政權的「正義轉型」?

事實上,如果黨產會的說法合理——法官聲請釋憲就代表立場偏頗,那豈不代表之前所有曾經聲請釋憲的法官都立場偏頗?渠等在大法官做成解釋後均應自行迴避,不得續行審判?如果此一荒謬的說法可以成立,豈不代表過去這些未經迴避而做成的判決均屬程序違法,而全部應予以撤銷?

筆者理解,民進黨許多人士將轉型正義視爲至高無上的誡命,然而在轉型正義之上,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當轉型正義可以拋棄人權,甚至摧毀審判公正性,那民主憲政法治國家的基礎也就蕩然無存。

在一個理想的世界、正常的國家,部會首長公然挑釁行政法院法官,應該會受到媒體及國會議員圍剿,總統及閣揆也會要求該部會首長道歉,並撤回荒謬的迴避聲請。遺憾的是,我們「這個國家」,在民進黨的治理下,顯然不是一個「正常國家」。筆者只能期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能展現司法的風骨,不受黨產會在媒體前的公然恫嚇,駁回黨產會的無理聲請,繼續依法審判。

(作者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