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紓困條例淪空白授權 時力黨團提修法籲「超前部署」

時代力量黨團召開「防疫紓困超前部署人權保障於法有據」記者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及衝擊,立法院於上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條文中分爲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4部分共18條,共編列新臺幣600億元預算用於防疫與振興紓困。對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24日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四項應變處置或措施,且必須報經行政院覈定後才能發佈,事後也要由立法院進行追認。

時代力量黨團24日上午召開「防疫紓困超前部署,人權保障於法有據」記者會,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不僅防疫超前部署,法律部分也應該要超前部署,必須預先將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在立法中訂清楚,以便將來若疫情進一步擴大時纔不會有紛爭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圖/記者林敬旻攝)

根據時力黨團提出之修正草案,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且必須報經行政院覈定。草案中也歸類出四項應變處置或措施的範圍,分別爲管制人民前往疫區或感染區、管制疫區或感染區人民工作營業、限制或禁止疫區或感染區人民無正當理由離去其住居所,以及其他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處置或措施。

草案規定,實施管制期間不得逾14日,但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覈定延長之,每次以14日爲限。應變處置或措施應於發佈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或措施立即失效。

此外,草案也第8條之1,明定人民受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其本人或他人得依提審法之規定聲請提審。受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其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爲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隔離、檢疫或限制人身自由之機關免予解交,不受提審法第7條第2項之限制。

邱顯智表示,政府紓困的力道應該加大,疫情漸趨嚴峻,對很多中小企業產業造成很大的衝擊,過去規劃是防疫紓困振興,但真的等到振興時很多企業都面臨到生存危機,因此紓困的力道應該加大,法律部分則要超前部署,不應該等到發生時再來想法源依據何在,有完整的通盤規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讓立法超前部署、共同對抗防疫戰爭,也希望得到各黨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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