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怪小女兒對她如此絕情 這些原因不養78歲視障母
別怪小女兒對她如此絕情,這些原因不養78歲視障母,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小女兒控訴,母親當年在她讀小學2年級時離婚,離婚前母親均未打理家務,離婚後也不曾對她負擔任何扶養義務,更缺席人生的各個歷程。母親再婚後生活不濟,竟四處向親戚借錢,甚至因出借身分證遭判刑。不滿母親未盡人母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女兒指控,母親不僅不思自力更生,竟然輾轉找她索要金錢。因爲母親在他成長期間,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要由她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小萱則是表示,對於小女兒所說的內容及事實沒意見,離婚前她沒有工作,離婚後她和大女兒一起生活,小女兒則是跟着爸爸。她雖然沒有扶養小女兒,但她現在已經78歲,不僅左眼看不到,右眼到晚上時也幾乎看不到,她真的已沒有謀生能力。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人母,在小女兒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卻均仰賴父親扶養照顧,小萱自小女兒年幼時,就未盡扶養義務,所爲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女兒對小萱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