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攤老闆娘喝醉遭撿屍 留8年「嘉明的味道」怒告!結局曝光
檳榔攤老闆娘8年前遭性侵,當時用衛生紙擦拭留下男客的精液,8年後對男客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檳榔攤老闆娘因搬家在整理家中,發現用塑膠袋裝着的精液衛生紙,回想起7、8年前遭人性侵,而當時男客趁着她喝醉斷片後,載她去汽車旅館性侵得逞,她也趁着對方去盥洗時,將精液用衛生紙擦拭並保留起來,並且向對方提告;法官調查,女子案發前後期間,多次對男客借健保卡領藥,雙方也於2年內連繫逾300次,認爲性侵證據不足,男客獲判無罪。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於103年至104年間,因時常光顧1間檳榔攤,且爲了要和對方有接近的機會,便開車載着老闆娘至黃昏市場喝酒,不料,男子趁老闆娘酩酊大醉,意識不清之際,將老闆娘載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不料,老闆娘醒來後,發現下體疼痛,藉着男子在盥洗時,用衛生紙將精液擦拭並且留存,直到111年8月上旬對男子提告。
對此,男子則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且當時檳榔攤老闆娘是清醒的狀態,而男子的辯護律師也指出,女子(檳榔攤老闆娘)自102年6月開始就委託男子到診所領取焦慮症藥物,一直到107年7月前,女子每個月都向男子借健保卡到該診所拿藥。
男子辯護律師也說,當時雙方的通聯次數,在短短2年間高達逾300次,因此,若男子對女子有性侵犯行,雙方不可能頻繁聯絡,且男子不可能繼續出借健保卡讓女子領藥;另外,女子能拿出8年前未經保存的男子精液,且僅驗出男子DNA,也未驗出女子DNA,實在有違常情。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女子向男子借健保卡拿藥、聯絡拿取健保卡,以及買賣檳榔攤販售商品等事,期間跨越男子的犯行時間,且女子於104年初、年中也曾對男子提告2次妨害性自主,皆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另外,證人生魚片負責人,確認女子所提到的餐廳,其實際位置與裝潢不同,再者,沾有精液衛生紙與衛生紙照片,僅能佐證兩人有發生性行爲,但無法據此推論男子是否趁女子酒醉無力抗拒之際,對女子有性交行爲,至於「汽車旅館」與「黃昏市場」照片,僅能補強兩人先在黃昏市場用餐,再去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對於女子是否在黃昏市場喝到不省人事,或在汽車旅館因酒醉遭乘機性交,均無證據以證明,法官判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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