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糖冒充毒品買賣,如何定罪?
山東青島的黃某本打算通過販賣毒品牟利,沒想到遭遇“殺熟”騙局,從陳某處購進的毒品竟然是冰糖。案件辦理過程中,黃某以此爲由,對販賣毒品的行爲百般抵賴。最終,檢察機關通過完善偵查方向、補強證據鏈條,查明事實,拆穿了黃某的謊言並精準定罪。
經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6月,該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同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黃某提出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被告人已被移送監獄服刑。
冰糖當毒品賣
毒販上了詐騙犯的“當”
今年1月,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接到某短視頻平臺報警,稱疑似有用戶發佈販賣毒品的短視頻。當日,警方將該用戶陳某抓獲,同時在陳某家中查扣了六包白色晶體,但並未從中檢測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的有效成分)。
據陳某交代,這些白色晶體根本不是冰毒,而是其從超市購買的冰糖。原來,33歲的陳某有兩次販毒前科,刑滿釋放後,爲了賺錢陳某又幹起了“老本行”。只不過這次,深知販毒刑罰重的陳某,決定把冰糖搗成細小顆粒冒充毒品行騙。
自2022年9月起,陳某便在短視頻平臺向疑似吸毒者散佈低價售賣毒品的消息,一旦“客戶”上鉤,陳某就將“毒品”的照片或者視頻發給對方看,並提出先交錢再發貨。實際多數情形下,陳某一收到轉賬便立即將“客戶”拉黑,以此方式,陳某詐騙多人共獲利2萬餘元。
此外,陳某交代,在多名受騙者中,有個叫黃某的人與他是“舊相識”。黃某同樣具有販毒前科,在監獄服刑期間與陳某結識。出獄後的黃某仍想通過倒賣毒品賺取差價,得知陳某有“貨”後便動起了心思。
“黃某不吸毒,用冰糖冒充毒品他也看不出來。”即便是“舊相識”,陳某也照騙不誤。據瞭解,黃某以販賣爲目的,分兩次與陳某進行線下交易,購買了50多克總計1.6萬元的“毒品”。
根據陳某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在黃某的老家將其抓獲。
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
檢察官引導偵查完善證據鏈條
今年2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陳某對自己以假毒品當作真毒品進行販賣,詐騙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但黃某的認罪態度與陳某截然相反,矢口否認販毒的犯罪事實。面對訊問,黃某以“不知道”“不認識”“記不清”等類似答案迴應檢察官,試圖以此矇混過關,擺脫犯罪嫌疑。
將假毒品當作真毒品進行販賣,這種行爲應該如何定性?“實際上相關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有着明確的規定,此類情形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進行定罪處罰。如果能夠證實黃某有販毒的主觀故意,那就可以對其定罪。”辦案檢察官介紹。
“證據要確實、充分,我們必須把證據鏈條做得沒有任何漏洞。目前缺乏直接證據,所以只能從書證、電子證據等間接證據上下功夫。”對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專門召開聯席會,就接下來的偵查方向進行了充分的研討。
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偵查人員補查到黃某和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的黃某、陳某二人在聊天記錄中從不提及“毒品”二字,而是以“東西”代替,但仍可從中看出,陳某曾向黃某發送疑似冰毒的視頻,而黃某隨即表示出購買意向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同時,偵查人員還補查到“買家”王某的證言,證實他曾向黃某付款購買毒品以及在發現是假毒品後質問並要求黃某退錢的事實。
雖然黃某拒不認罪,但現有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今年3月,即墨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陳某提起公訴;在“零口供”的情況下,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黃某提起公訴。
被告人庭上避重就輕
公訴人揭穿謊言
今年5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其間,黃某急於擺脫販毒嫌疑,先是辯稱他轉給陳某的錢並非毒資,而是借款,交易“毒品”實際是陳某將“毒品”作爲質押物的質押行爲,但自身難保的陳某當庭否認了黃某的說法。
同時,公訴人出示了兩名被告人之間的聊天記錄,證實兩人曾經就買賣毒品進行了多次溝通,而且黃某向陳某的轉賬數額恰是黃某購買同等數量毒品的對價。
眼看此路行不通,黃某又聲稱自己知道從陳某處購買的是假毒品,企圖將販毒行爲辯解爲詐騙行爲,從而爭取較輕量刑。但公訴人在答辯時指出,黃某從陳某處購入“毒品”時,向陳某支付了相應毒品對價;王某告知黃某真相後,黃某又向陳某追要毒資,種種證據均證實黃某對假毒品的事情並不知情,也沒有與陳某共謀詐騙。
此外,依據法律規定,陳某、黃某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於今年6月作出如上判決,但被告人黃某提出了上訴。11月25日,青島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涉案的王某交代了自己的吸毒行爲,其體內也被檢測出含有毒品成分,遂被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接受社區戒毒。
“隨着信息化時代的發展,販賣毒品的行爲也越來越隱秘化、多元化,特別是在嫌疑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如何形成嚴密證據鏈,如何還原案件真相,是對檢察官業務能力的挑戰,檢察機關要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將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綜合審查,在遵循刑事證據裁判原則的基礎上,嚴厲打擊‘零口供’販毒行爲。”即墨區檢察院檢察長於仲君介紹。
將假毒品當真毒品進行販賣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
辦案檢察官指出,黃某將假毒品當作真毒品進行販賣,屬於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其在主觀上販賣毒品的故意,雖然未達到販賣真毒品的危害後果,但客觀上實施的販賣行爲依然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黃某刑事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盧金增 郭亞南 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