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護短2/鑑識報告打臉沒亮警示燈違規左轉 肇事警辯:太陽太大看不出亮燈

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蕭姓警員,遭控值勤未開警示燈違規左轉肇事,事後態度不佳還一度撇責。(圖/讀者提供)

臺北市1名董姓男子在去年11月25日騎乘機車行經北市辛亥路三段157巷口時,與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蕭姓員警蕭男)駕駛的警車發生碰撞,造成董男當場昏迷,雙腿粉碎性骨折,送醫急救後一度命危。蕭男解釋,當時自己正在執勤,警車有鳴笛亮燈,因勤務緊急所以纔在禁止左轉路段左轉。然而車禍鑑定報告近期出爐,證明當時蕭男並未鳴笛亮燈,但蕭男卻強調自己絕對有鳴笛亮燈,並表示:「可能是太陽太大才會看不出來有亮燈。」

本刊調查事發的辛亥路3段道路速限50公里,該段路口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蕭男當時因爲要處理一起酒駕事故,欲從交通分隊前往臥龍派出所,如果按正常路徑行經第二殯儀館,就會較慢到達派出所,但並不影響處理事故,但蕭男選擇「抄捷徑」,從辛亥路3段左轉進入157巷,結果就造成這起車禍意外。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警備車於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的限制」。但今年7月車禍鑑定報告出爐卻打臉蕭男「閃燈鳴笛」一說。

車禍鑑定報告中直指依據監視器畫面肇事主因是A車(警車)未開啓警示燈,在禁止左轉路段違規左轉。(圖/讀者提供)

鑑定報告直指:「參據監視器影像『未見』警車車頂警示燈有開啓,且肇事路口西向東有禁止左轉標誌,影像也拍攝到警車確實有左轉,爲事故主因」。另外,根據董男事故前的監視器畫面,還有董男機車與警車受損的狀況,鑑定報告也研判董男當時「可能」超速纔沒有及時閃避左轉的警車。

面對董男指控,蕭男表示當時確有鳴笛亮燈,還強調:「監視器畫面看不到警示燈閃爍可能是因爲『太陽太大』導致。」蕭男也說,董先生狀況多變:「我在地檢署看到他可以正常走路,但下一次看到他又變跛腳。」強調自己有和解的誠意,但無奈董男不理會他,他自己頸部手部也有受傷,纔對他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而大安分局交通分隊中隊長簡宗瑋表示,此案已將所有證據備齊呈交,後續交由司法調查。

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長賴勤旻表示,時任交通分隊長顧軒廷是先查閱完監視器再對照筆錄,想要確認雙方當時車速,纔會請員警再次向董男當面確認,絕無要求民衆更改筆錄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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