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賣瓜卻帶3把西瓜刀趴趴走辯:忘了拿起來 屏東男遭罰3000

屏東賴姓男子遇警方臨檢時,後車箱遭起獲3把西瓜刀,法官認爲賴男不賣瓜卻帶西瓜刀不符常理,處罰鍰3000元。(示意圖/資料照)

屏東賴姓男子遇警方臨檢時,後車箱遭起獲3把西瓜刀,警方察覺有異,將賴男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審結後,賴男雖強調是忘記拿起來,但法官認爲賴男不賣瓜卻帶西瓜刀不符常理,處罰鍰3000元。

判決書指出,今年5月間,賴男開車行經佳冬鄉臺17線、內館路口時遇警方臨檢,結果後車箱被起出3把西瓜刀,賴男見狀趕緊向警方表示,西瓜刀是他之前住新北市時買的,他現在搬回來了,而前一天朋友說要還給他,後來忘記拿起來了。

警方見賴男閃爍其詞,察覺有異,訊後依涉犯社維法將賴送辦。案經潮州簡易庭審結後,賴男雖一再辯稱自己是忘記把西瓜刀拿起來,但法官認爲,賴男非瓜果販買者,沒有持有3把西瓜刀的理由,而3把西瓜刀雖未拿出示人,但放在後車箱隨手可得。

法官進一步指出,3把西瓜刀質地堅硬、刀身鋒利,若朝人揮砍足以傷人筋骨性命,在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處罰鍰3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