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罵沒招呼好客人 男遊覽車司機暴打女領隊
高姓遊覽車司機因與陳姓女領隊發生口角衝突,盛怒之下毆打陳女,遭苗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52日拘役,得易科罰金,圖爲苗栗地方法院。(巫靜婷攝)
高姓遊覽車司機因不滿陳姓總領隊,質疑他與女友許姓領隊沒招呼好客人,竟暴打陳姓總領隊頭、臉部,遭苗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2日,但他認爲自己是遭陳女一再辱罵三字經才動手,提起上訴,法官認爲爭吵內容無關犯罪事實,高男犯行罪證明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姓遊覽車司機與陳姓總領隊,同爲新北市1間旅行社員工,去年10月11日下午3時許,他們帶團到苗栗縣通霄精鹽廠遊玩,陳女見高男和與他同車的許姓領隊女友,只顧兩人散步、吃冰,指責他們要有責任感,高男不爽回嗆「妳在兇什麼」,高、陳隨即爆發口角。
同行的林姓遊覽車司機見狀趕緊拉開高男,不料高男又在園區樹下碰到陳女,怒氣未消徒手一拳打向陳女後腦,接着攻擊臉部,陳女形容高男身高約170公分、體重約80公斤,赤手揮拳而來,她當下就昏眩站不住腳,幸好有人前來勸架,事後她對高男提告,也指控半年來高男1通道歉電話都沒有。
法官參酌目擊證人證詞及高男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坦承先動手毆人犯行罪證明確,簡易判決依傷害罪處52日拘役,得易科罰金,但高男不滿量刑太重提起上訴,辯稱是互毆,他見陳女靠近才伸手推開她,且陳女一再以三字經辱罵他纔出手。
但苗栗地院第二審合議庭法官,依據勸架的林姓遊覽車司機證詞指出,高男曾抱怨陳女口氣不好,要去「修理」人,以及「怎麼忍得住總領隊對司機和領隊大小聲」等語,判斷高男有傷害陳女的意思,且陳女傷勢與高男稱僅伸手推人之詞不符,吵架內容無關傷害事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