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意買的便當就捱打 心已死!她爲愛女斬斷孽緣
小曼爲了愛女,選擇斬斷與丈夫的孽緣。(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一名女子小曼(化名)與B男109年9月24日結婚,婚後育有1女,但小曼發現婚後B男性格易怒、情緒不穩,根本無法理性解決問題,常因爲一些小事發脾氣,例如,曾因買的便當讓他不滿意就被毆打,甚至從屋內踢踹到門外,導致臉部撕裂傷、頭及前胸挫傷等。
後來實在不堪虐待,並感到恐懼不已,只好暫時先住到姊姊家,期間B男還傳訊息嗆聲:「真的可以不用回來了!就算回來我也不會讓妳好過!真的!幹」、「再給我一句試試」、「照樣打妳」,令小曼十分恐懼而不敢返家。
小曼指控,110年5月,B男故意傳送女兒的哭聲,要求我要回家,當下雖然還是十分恐懼,但想到年幼的女兒,只好硬着頭皮回去,沒想到,返家後就被要求協助搬運賭博器具。
不料,110年9月2日卻遭到警方拘提,原因竟是搬運的是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檢警認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B男不願面對司法而逃亡,遭檢警發佈通緝,音訊全無,害我因與B男具有夫妻關係,而遭法院認有串證、滅證之虞,羈押了1年多,真的好冤枉。
小曼提出離婚之訴並主張,自我身心健康良好,除因B男而無辜涉入刑事案件,無任何前科紀錄,交保後積極籌備幼兒物品網拍工作,具有正當職業及穩定收入,能配合女兒作息,工作之餘和假日時間能親自投入女兒照護並陪伴成長。
小曼說,自己的父母均健在,家庭支持系統穩固,若自己未來偶有加班時,家人能提供照護協助,能提供女兒穩定生活環境及合宜成長環境;反觀自B男涉案後即逃亡遭通緝,行蹤不明,遭通緝前即有暴力傾向,未能善盡保護、教養責任。
小曼表示,考量雙方的狀況,照顧女兒的權利義務由自己單獨負責,較符合女兒最佳利益,以利日後代爲處理事務。
法官認,B男遭通緝近1年半,幼女均由小曼單獨扶養、照顧,B男未盡扶養照顧義務,甚至未曾聯絡,不曾聞問、關心,顯然欠缺身教及養育、關心子女之心意。日前依法判準離婚,幼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小曼單獨負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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