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被砸石頭 漁夫持刀追殺釣客害墜海亡 因這點遭判11年
臺南北門鯤江溝爲臺南最大水閘門,同時具有漁船交通功能,於2014年間落成,圖爲鯤江溝水閘門。(圖/臺南施政成果網)
臺南一名洪姓漁民以捕撈鰻苗爲生,2017年間在港邊駕駛膠筏經過2名釣客時,膠筏不慎勾到釣魚線,其中一名黃姓釣客遂向洪男丟石頭,洪男懷恨在心,上岸後持菜刀追殺黃男,致其失足墜海且見死不救,最終溺斃。二審以強制未遂罪判2年10月徒刑,檢方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洪男的行爲導致釣客死亡,且見死不救,改以殺人罪,判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姓漁民2017年1月5日間晚間駕駛膠筏,通過北門58號鯤江溝排水閘門出水口,膠筏不慎勾上在堤防邊垂釣的釣客釣魚線,其中黃姓釣客不滿遂向洪男丟擲石頭,兩人爆發激烈口角。
洪男心有不甘,便將膠筏停好後,騎機車返回釣客垂釣之處,並持平時割斷魚網的菜刀朝黃男砍殺,黃男見洪男情緒失控又不肯罷休,鋌而走險退至堤防邊的小暗溝。
然而,洪男明知黃男身處危險地段,若稍有失足將墜海,仍撿起地上玻璃空瓶朝其投擲,致洪男落水,且無視洪男的呼救,隨即騎機車離去,最終洪男因未獲救援因而溺斃,屍體於同年月9日上午在距離事發地1.5公里處被尋獲。
一審期間,臺南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強制未遂罪,應執行徒刑4年,經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依強制未遂罪,判徒刑2年10月,但檢方仍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後,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期間,黃男坦承有持刀追逐黃男,也坦承丟擲玻璃瓶致其落海後,無視呼救也未搭救,法官認定黃男的追逐行爲與洪男落海有因果關係,且明知其落水後可能溺斃,仍見死不救,於8日改依殺人罪,判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