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狼師遇昔日國小學生!2度到摩鐵撫X、舔X還要求「這檔事」
臺中市1名在國小補習班任職的A師,接連2次載未滿14歲昔日學生甲女,到汽車旅館猥褻,並要求甲女幫其打手槍,臺中地院判A師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仍可上訴。(王煌忠攝)
臺中市1名在補習班擔任國小生補習的A師,去年在路上巧遇昔日教過的甲女國中生,互留聯絡方式後,接連2次載甲女到汽車旅館,撫摸其胸部、舔陰部,並要求甲女幫其「打手槍」,甲女父親從兩人對話記錄發現有異報警,經檢方偵結起訴,臺中地院審理,認A師對未滿14歲女子爲猥褻行爲,2罪各判有期徒刑8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A男爲補習班老師,因未滿14歲甲女就讀國小時,曾在其任職的補習班補習,甲女國小畢業後,經常在路上巧遇A師,進而互留聯絡方式,A師竟在去年5月26日下午4點多,載甲女到臺中市北屯區1家汽車旅館,在房內脫去甲女衣物後,撫摸其胸部及陰部,對甲女猥褻1次。
去年6月9日下午4時許,A師又約甲女共赴臺中市南屯區汽車旅館,脫掉甲女衣物後,已舌頭舔其陰部,進而要求甲女幫其「打手槍」,翌日甲女之父發現女兒在網路與A師對話訊息,氣得報警,經臺中市警局婦幼隊報告警察官偵查起訴。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A師知悉甲女案發時未滿14歲,性自主判斷能力尚在發展階段,智識未臻成熟,竟對甲女猥褻2次,影響甲女身心發展,經甲女、甲父在準備程序時表示沒有和解意願,請求對A師從重量刑,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因A師未能取得被害等人諒解,法官認尚不宜給予A師緩刑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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