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 不得抵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也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法相關條文,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而是屬於公司對股東的「饋贈」,因此購買相關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也有公司是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作爲股東會紀念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購買產品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相關紀念品依營業稅法第3條應視爲銷售貨物,並按商品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爲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爲5萬元。

但因爲送給股東的行爲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上述情況是B公司以自制的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發給B公司股東,則B公司必須先開立買受人爲自己的發票,但後續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換言之,B公司買自己的商品當紀念品,相關金額會被算成收入,但支出不得抵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沒有錯誤申報扣抵的情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