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開徵求意見!

近日,財政部辦公廳就《財政部關於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非貨幣資產出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餘額處理等3個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對企業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印發《通知》旨在實現企業財務制度與法律規定的有效銜接,規範財務行爲。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劃定了可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範圍,明確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爲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衝減至零爲限,依次衝減任意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衝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爲負。

明確可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範圍

新公司法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並對彌補虧損的順序作出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制定具體規則。

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可以使企業甩掉虧損包袱,有利於吸引投資者,盤活企業經營。但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打破了資本和利潤的界限,彌補虧損後進行利潤分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的權益保障。

爲避免企業使用資本公積金中虛擬的、尚未實現的或後續會發生重大調整的部分彌補虧損從而操縱利潤分配、變相抽逃出資,《通知》將可用於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範圍限定爲“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

同時,爲避免企業通過年中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調節利潤,掩蓋年度經營情況,明確“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爲依據”,將彌補虧損的時間節點置於每年度經營完成後,儘量使企業利潤分配與年度經營狀況相匹配;爲避免企業通過超額衝減未分配利潤變相向股東分配公積金甚至減少註冊資本,造成抽逃出資,明確“以未分配利潤負數衝減至零爲限”;爲保證資本公積金持續穩定,明確“彌補虧損後,資本公積金餘額不得爲負”。

非貨幣資產出資應進行資產評估

新公司法明確,股東可以以債權出資,進一步豐富了出資方式的多樣性。但債權的實現並非以出資人個人意志所決定,以債權特別是普通第三人的債權出資,面對較高的真實性風險、不確定性風險和價值 不固定性 風險,容易造成虛假出資,侵害中小股東、債權人利益。

爲防範企業出資風險,《通知》在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的基礎上,明確“接受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並作爲增資事項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同時明確“股東擬出資的股權、債權資產權益實現可能存在瑕疵的,企業應當取得專業法律意見”,要求企業在接受債權出資時充分考慮債權剩餘履行期限、訴訟時效、抵消事由或抵消權等多種因素,綜合評估債權實現難度、期限、條件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保持專業性和謹慎性。

提取三項基金轉爲提取法定、任意盈餘公積金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法》)施行,規定合營企業應根據章程規定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以下合稱 “三項基金”)。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頒佈,《合營企業法》同時廢止。《通知》對於外商投資法設置的五年過渡期滿後,對於調整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及三項基金餘額處理,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財務規定。

根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組織形式、組織結構及其活動準則的,其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如爲結餘,轉爲法定盈餘公積金管理使用;如爲赤字,依次衝減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衝減後仍有赤字的,轉入未分配利潤,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結餘,繼續作爲負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