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體貼新規定!債權人討債拿不回本金 有條件可不視利息免課稅
財政部今(26)日公佈解釋令,考量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案件,債權人已經無法取得債務人的聯繫,所獲得的金額無法償還本金時,可以不用視爲利息,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一般民衆在有債務的關係的時候,都是會先償還利息,然後再償還本金,但是債權人收取利息時就要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過,實務上法院的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已經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權人而言,所獲得的補償金額仍不足以清償本金債權,若還是以民法的先衝抵利息債權課稅,對於債權人來說,確實是不太公平。
財政部官員舉例,假使債權人借給債務人100元,本金不用收所得稅,利息收10元要課所得稅,整體債權是110元,假使債務人跑掉,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取得分配款只有90元,還先認定爲充抵利息收入課徵所得稅的話,對於債權人來說,確實會損及權益。
因此財政部放寬解釋有下列情形,可以免課徵所得稅:一,雙方已經更改約定,所償還的金額先清償本金,債權人向稽徵機關提出已與債務人約定或向法院聲明之證明者,依約定或聲明內容認定。
二是,債權人可以透過寄送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並通知其清償順序更爲本金優先,或者放棄利息請求權;三,若債務人已經死亡,債權人除了該次獲分配款項之外,已經沒有其他受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