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囤房稅2.0打假球、債留子孫?財政部這樣說

關於「國有土地應停止標售,提供興建社會住宅,以免成爲帶頭炒房元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說明早自99年起停止標售臺北市精華地區國有土地,101年間修正國有財產法第53條,明定面積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得標售,並自112年起已就面積200坪以上國有土地暫不標售,優先評估作爲社會住宅儲備用地,絕無帶頭炒房情事。國產署更表示,該署積極主動配合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截至112年11月底,已提供492餘公頃國有土地供主管機關辦理社會住宅的規畫與興建。另爲增加住宅多元供給,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112年共標脫65戶國有房地。

囤房稅2.0議題,財政部說明,爲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該部參考以往地方政府實施「縣市歸戶」課徵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1.0)的經驗,研擬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俗稱囤房稅2.0),經過朝野黨團多次協商,於週二112年12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修正條文有關稅率修正包括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按「全國歸戶」戶數適用「全數累進」稅率課徵,並將稅率範圍調高爲2%至4.8%,且所有地方政府「都必須」採行。此外,建商持有超過2年的餘屋,最高稅率到4.8%,就是希望建商衡酌持有稅負大幅增加而調整價格加速出售,透過房屋市場供給量增加,讓購屋者能以合理價格買到好屋。

財政部強調,近年來該部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調高轄內房屋標準單價(即房屋稅基),持有多戶新建房屋的人在新標準單價搭配修正條文多重加稅措施下,加稅幅度非常顯著,以「六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爲例,平均每戶稅額增加約新臺幣2.64萬元,平均增幅達78%,絕非外界所說平均每戶僅增加3千元至6千元。該部在修正條文施行後,將持續督促稅基調整未達合理範圍的地方政府落實辦理,期使房屋稅稅負更爲公平合理。

財政收支畫分法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規畫,財政部已依行政院指示,着手研議財政收支畫分法修正事宜,初步擬訂提升財政自主、畫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基礎、調劑財政盈虛、保障既有財源、精進分配機制及地方財源不減等修法原則,並將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列爲修法重點,已就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洽徵地方政府意見,俟意見均回覆後,將通盤考量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審慎規畫擬具方案,並適時邀集地方政府協商,尋求共識後,即循序辦理修法事宜。

至於債留子孫,財政部提到,政府施政具延續性,計劃執行所帶來之效益亦將由後代子孫共享,舉債均受公共債務法債限管控,不是債留子孫,是建設留子孫。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均有其必要性,且循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中央政府均依法編列債務還本預算,並適時辦理增加還本,債務比率下降。中央政府每年均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以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及執行債務還本,並審酌歲入執行情形,於年度編列債務還本預算外適時辦理增加還本,償還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之債務。如108年度、110年度、111年度及112年度共計增加還本1090億元。未來財政部亦將持續依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據以執行,並適時增加還本。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維持穩健,中央政府債務比率已自105年之33.0%降至111年底29.4%(截至112年11月底實際數比率爲27.2%),尚具財政韌性支應緊急重大政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