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國有房地分回予中央辦公 國庫年省租金2.6億元

國產署表示,依都更條例第46條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劃,確無法並同實施都更事業者外,於舉辦都更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更,並依都更事業計劃處理;財政部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作爲國有房地參與都更之準據,自103年起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優先提供中央機關評估作廳舍使用,再由住宅主管機關評估興辦社會住宅,前述二者均無需求,始由該署就分回國有房地依法辦理活化利用。

國產署就參與都更分回國有房地,累計調配18處,其中臺北市中正區及文山區2處都更分回國有房地已興建完成,國產署並已協助原獲配機關經濟部(投資促進司)、該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及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撥用程序,該等機關已可進駐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以今年近4個月來調配中央機關廳舍成果說明,因應高雄、嘉義地區中央機關廳舍不足問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配合國民法官參審制度等司法改革新制,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雲嘉南分署亟需用廳舍,國產署積極完成調配高雄市舊市議會都更事業案及嘉義市民族國小西側都更案預計分回之國有廳舍供該三機關進駐,紓解機關廳舍不足問題,爲首度跨出雙北地區之調配廳舍都更案,且爲南部地區首次成功調配案件;另調配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都更案預計分回之國有房地供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作廳舍使用,解決其業務轄區辦公空間不足問題,提升爲民服務績效,讓民衆洽公更有感,剩餘分回空間並規劃配合國家住宅政策作社會住宅使用。

國產署將賡續就參與都更分回之國有房地配合中央機關取得自有廳舍需求,調配供機關進駐作廳舍使用,增進國產使用效能,以利機關業務運作穩定,提升爲民服務品質,發揮政府機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