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物遺損 可請求國賠

嘉義地檢署曾偵辦一侵佔案,查扣了一批價值174萬餘元的不鏽鋼線材,並責付水上分局保管。被告夫婦最後獲無罪判決,要求返還該批價值不斐的鋼材。誰料,該批鋼材竟不知去向,無罪被告只好聲請國賠,雖然是警方弄丟這批鋼材,但因查扣單位是嘉義地檢,所以法官判嘉義地檢得賠償174萬多元。

苗栗縣警局則曾偵辦一起違反《山坡地保育法》的案件,起扣挖土機一部,最後被告也獲無罪宣判定讞,要求強制執行發還挖土機,才發現該挖土機被李姓交通員警串聯外人調包變賣,兩人朋分所得。

該李姓員警非但被依貪污罪判了6年,經無罪被告提出國賠之訴,苗栗縣警局也被判得賠償該挖土機遭員警偷竊變賣時的價植120萬元。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