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61K遭重罰 她辯稱急就醫且不可能飆到141K …法官未採信
賴姓女子開車行駛萬瑞快速道路,警方測出時速141公里,超速61公里違規,被罰8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賴女說當時載家人就醫,但不可能飆到141公里,訴請撤銷吊照處分。法官審理後,認定舉發、裁處適法,賴女則未能證明確有緊急危難情形,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賴姓女子前年12月19日下午3點多,開車行駛臺62線萬瑞快速公路,行經東向指標14.3公里瑞芳境內路段時,經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經雷達(射)測定時速141公里,超速61公里。
警方舉發賴女開車超速,並因超速61公里,另舉發車主(同爲賴女)「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違規。監理單位裁處賴女8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賴女不服處分,主張案發時是開車搭載家人前往醫院就醫,遭警方舉發時速141公里違規。她開車向來有注意速限,連時速超過60公里都不可能,更何況時速高達141公里。此外警示牌設置位置不明顯,標誌也被路樹遮蔽,現場並未看到其他明顯的告示,聲明原處分關於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部分撤銷。
監理單位答辯,警方執法確實設合乎法規的最高限速80公里的「限5」,以及預告前方有測速取締的「警52」標誌,且未遭遮蔽,沒有辨識不清情況。賴女泛言家人身體不適有就醫需求,但未提出具體事證,難認當時確存有緊急危難狀態。縱所言屬實,相較超速導致無辜用路人因而受生命、身體損害風險,也難稱駕駛行爲屬別無合理選擇情形下的不得已行爲,難撤銷原處分,聲明駁回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指舉發員警使用的雷達測速儀器檢定合格,測得賴女開車時速141公里應可認定正確。
現場採證照片清楚可知道路主管機關,在臺62線東向13.4K處設置三角型照相機「警52」測速取締警告標誌,員警在距860公尺處執行勤務,測得賴女超速違規地點距離「警52」標誌爲613.9公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快速公路之測速照相儀器,應設置「警52」標誌後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規定。
法官認定警方舉發賴女違規,監理機關裁處都合法,至於賴女主張開車向來注意車速,且當天家人身體不適,在前往醫院的路上,不可能以如此高速行駛,因未提出相關醫院就醫證明具體事證,證明確有緊急危難情形,不足採信,駁回告訴。
賴姓女子開車行駛萬瑞快速道路,警方舉發時速141公里違規。賴女指載家人就醫,但不可能飆到141公里,訴請撤銷吊照處分,因未能證明確有緊急危難情形,法官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