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距僅8.5m無法閃!男無照超速撞死女騎士 無罪理由曝光
▲防汛道路屬路外。(示意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男騎士去年5月間無照、以時速68公里超速,與女騎士發生碰撞,女子受有顱內出血、頭部外傷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遭檢方依過死致死罪嫌提起公訴,法官審理,死者是從防汛道路(屬路外)進入車道,2機車距離不過8.5公尺,男子無法迴避,不能將死因歸咎於超速,認爲檢方所舉證據不足,因此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此起死亡車禍發生於2023年5月16日凌晨5時11分許,女騎士騎乘機車行經水防道路,遭撞重傷身亡,從被告可看見女騎士進入車道的反應距離,以Google Earth量測約爲8.5公尺,縱使被告依速限60公里/小時行駛,也須43.33至46.9公尺之距離才能完全煞停。
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委員證稱,原鑑定機關認爲本案發生地點爲無號誌交叉路口,被告未減速慢行;但被害人所行駛的路段是水防道路,認定屬「路外」,該道路爲非供大衆通行,被害人是從路外起駛進入車道,因此被告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被告是否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距離,所以認爲與超速無因果關係。
法官審理,被害人所行駛的水防道路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道路」,法律上被告既未被課以「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注意義務。
被告沿道路行經該水防道路騎車時速約爲66至68公里/小時,固有超速行駛違規行爲,但縱使被告依速限60公里/小時行駛,也須43.33至46.9公尺之距離才能完全煞停,更何況女騎士出現到路口的距離僅8.5公尺,自然不能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歸責於超速行爲。法官認爲,檢察官的舉證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過失致死犯行。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
▲防汛道路屬路外有管理告示牌。(示意圖/記者唐詠絮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