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專欄》大法官的智慧:司法謙抑追求良制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國會改革釋憲法案進行言詞辯論。(資料照,郭吉銓攝)
筆者已於〈大法官請停看聽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良制欲速不達 再籲大法官延期審理〉及8月2日送交憲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數度呼籲大法官延遲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之合憲性。然如螳臂當車,未能撼動憲法法庭捨我其誰的決心。筆者轉而思考:面對此案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大法官們如何拋開個人得失,以國家百年民主法治大計爲重?
作爲從事法律教育52載的學者,教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超國界法律問題等科目,執業律師近半世紀,曾任紅十字會總會秘書長及會長、國防部法律總顧問、海基會首任秘書長(並獲頒國家勳章)等公益服務的法律人,筆者有責再度建言,供大法官參考。
筆者分享一段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令人深省的祝禱文:「上帝,請賜予我平靜,去接受我無法改變的;給予我勇氣,去改變我能改變的;賜予我智慧,分辨這兩者的不同。」
一、憲法法庭的自制:政治問題不應輕易司法化。
本案(113年度憲立字第一號聲請案)涉及國情報告、質詢及調查權等立法院職權之修正。此等修法內容屬立法院完善其憲法職能之舉,大框架值得肯定。且立法程序中的打鬧在我國行之有年,亦未達到釋字342號「明顯重大瑕疵」的違憲程度。
回顧我國釋憲史,釋字第328號明確指出,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而當前的聲請案涉及立法權與行政權、監察權間對立,亦屬高度政治性的法律爭議。大法官當謹記:司法干預政治糾紛可能破壞權力平衡,也可能引發機關間對抗加劇。筆者以爲,大法官應採取「明顯性審查」標準,除非修法明顯牴觸憲法核心價值,否則不輕易推翻「政治部門」判斷。
二、合憲性解釋:維護民主政治的進步。
其實,從語意學(semantics)角度以觀,「立法院」一詞難以體現其現代國家最高民意機關地位。我們(包括大法官們)須跳脫將立法院視爲附庸於行政院的「立法局」思維,將其想像爲「國會」,更能凸顯與行政權平等、相互制衡及作爲民意託付之功能。
基上,立法院(國會)職能健全與否直接影響民主政治品質。因此,大法官們就此案應以合憲性解釋爲優先考量,避免以司法者的主觀意志否定「國會」之立法權,否則不僅阻礙民主發展,也可能導致憲政失衡。
三、超越個人:爲民主法治開創新局。
大法官們固各有其政治傾向或價值取捨(如統獨),然憲法時刻中,應拋開個人得失(包括黨派),履行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之義務。現今政治生態已與過去大不相同,在三黨不過半的局面下,如何建立健全的民主監督機制,乃民主法治當務之急。
民國79年釋字261號解釋,時任大法官均由蔣經國總統任命,但仍不畏壓力,促成萬年國會大改選,推動民主改革。現今,15名大法官分3次由蔡英文總統提名、民進黨多數立法院同意產生,盼諸位大法官能加倍前輩的勇氣和智慧。有必要時,若能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尤其是身兼司法院長的許宗力大法官)將更能彰顯司法獨立,爲我國憲政樹立典範。
四、結語:期待大法官的良知與智慧。
中華民國遷臺從民國38年迄今,承襲4千年的中華文化,民主法治來之不易。憲法法庭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肩負着引領民主前進的使命,然大法官也應自知不該介入政治漩渦,謹守司法謙抑。
大法官們的決定關乎當前政治紛爭的化解,筆者想起美國前司法部長Elliot Richardson的名言:「如果能夠秉持良知奉行,政治是最困難的藝術,也是最尊貴的職業。」(If pursued conscientiously – politics is the most difficult of arts and the noblest of professions.) ,期待大法官們能以「良知」和智慧,爲我國的民主法治開創新局、邁向「良制」境地。(作者爲律師、法學教授、良制一國的信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