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單獨相處抓捏胸部遭重判 哥哥喊冤:妹妹會說謊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竟趁與未成年妹妹小美(化名)單獨在家時,將手伸進衣服內抓捏胸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竟趁與未成年妹妹小美(化名)單獨在家時,將手伸進衣服內抓捏胸部,對她猥褻,小美返校後告訴同學,事情因此曝光,阿德被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阿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與小美同居在桃園住處,兩人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家屬之家庭成員關係。阿德明知小美爲未滿十四歲,於111年12月3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住處,利用小美至其房間使用電腦之機會,要求小美坐在大腿上,將左手伸進小美所着衣服裡面抓捏小美之胸部,而以此違反意願之方式,對小美爲猥褻行爲一次。嗣經小美於111年12月4日晚間返校後告訴同寢室之同學,再由校方通報始悉上情。
阿德則辯稱,當日小美進入我的房間後,房間門是打開,證人也能證明這一點,且當時小美在電腦前面看影片,他則在牀上看小說。辯護人也提出小美會說謊的的證據,有可能因爲跟阿德的關係不好,便誣陷阿德等語。並主張小美於案發當下無大聲呼救,且案發後與阿德、家人互動無異狀。
小美於審理時證稱:阿德抓捏我胸部的時間有一點點久,我當時覺得很可怕,但我沒有掙扎、反抗,因爲我不敢講等語。
檢察官指控,阿德將手伸進小美之衣服內抓捏胸部,非系利用小美不及抗拒之際,而系以違反小美意願之方式至爲明確;且抓捏胸部之行爲,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興奮或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係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即該當刑法第224條之猥褻行爲。
一審法官審酌,阿德爲滿足一己私慾,竟違背小美之意願,以抓捏胸部方式對小美爲猥褻之行爲,漠視小美性自主決定權與人格尊嚴,致小美遭侵犯後心理創傷非輕;且阿德否認犯行,迄今亦不願與小美和解,未見任何悔意,犯罪後之態度欠佳,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阿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旨意,證人即被害人小美之前後證述,僅有「阿德有抓捏其胸部」之猥褻行爲部分相同,其餘就如事發前阿德系如何行爲、事發當時小美有無表示拒絕之意、遭摸胸部後藉何理由離去、有無繼續留下來觀看影片等情形,均有諸多矛盾,難認無瑕疵;且小美品行並非良好,與被告及其家人之關係亦素有不睦,案發翌日與被告家人聚會時表現又完全正常,實不能排除其爲求離開桃園住處,進而構陷被告之可能,請爲被告無罪之諭知云云。
二審法官認爲,原判決認被告犯加重強制猥褻罪,漠視小美之性自主決定權與人格尊嚴,且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小美和解,未見悔意,犯罪後態度欠佳。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尚屬妥適,量刑基礎亦無改變,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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