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退平臺”打補丁 繼續推動“真轉型”
本報記者 石健 北京報道
繼2023年以來多份指導地方融資平臺發展的文件出臺之後,近期,市場亦有流傳多部委下發“150號文”針對“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資平臺”(以下簡稱“退平臺”)的相關內容打補丁,明確了退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浙江已經有多家公司發佈公告宣佈退平臺。結合已發佈退平臺公司公告來看,城投公司退平臺需滿足3個條件:一是隱性債務已清零但經營性金融債務尚有存續;二是已剝離政府融資功能、完成市場化轉型的平臺;三是徵得三分之二金融債權人同意後,可申請退出融資平臺名錄。
中誠信國際研究院研究員魯璐認爲,這反映決策層積極引導、儘快促成融資平臺轉型的決心。
已有公司響應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9月25日,紹興市柯橋區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柯橋城投”)在其官網發佈的關於退出融資平臺名錄的公告顯示,根據上級關於融資平臺轉型退出工作相關規定,對隱性債務已清零但經營性金融債務尚有存續,且已剝離政府融資功能、完成市場化轉型的平臺,徵得三分之二金融債權人同意後,可申請退出融資平臺名錄。
對於上述內容是否屬實,記者致電該公司,截至發稿前,對方未予回覆。
此外,紹興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袍投經投集團”)也發佈了退平臺公告,內容與柯橋城投發佈的信息相似。不過,記者在採訪袍江經投集團時,對方回覆稱:“該公告內容已經從網站撤下,並無更多信息可以分享。”
記者注意到,上述公告均提到,公司的隱性債務已清零,但經營性金融債務尚有存續,公開徵求各金融債權人是否同意公司退出融資平臺名單意見。
“150號文”顯示,逾期未退出時由省級政府出面申請、債權人不同意退平臺時需舉證,對此,魯璐認爲,這較嚴格的規定反映監管層面對退平臺的堅決態度。魯璐進一步分析說:“‘150號文’規定由省級政府接手逾期未退出的平臺,藉助政府行政力量繼續申請退名單,體現了省負總責的原則,該解決方式也傳遞出堅決完成退平臺的明確信號。此外,政策要求退平臺名單應徵得三分之二債權人同意,但不回覆默認爲同意,且不同意的債權人須出具相關證據並由地方政府審覈、給出判定意見,實際上債權人對於決定是否退名單的權利較小,最終決定權在於地方政府,需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注重兼顧債權人的訴求和利益。”
推動平臺“真轉型”
根據“150號文”,退平臺名單不晚於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屆時將由省級政府認定並向主管部門申請退名單。
文件要求,退名單後融資權限方面,退名單是新增發債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能否發債仍需經監管機構審批,符合產業類平臺條件才能新增。值得注意的是,當前融資平臺名單口徑較多,如銀監會名單、財政部名單等,監管主體各異、劃分標準不一,“150號文”並未明確各口徑城投退平臺名單的具體標準。
記者梳理髮現,此前,部分地方自行制定了城投退平臺標準,例如湖南省退出標準爲隱債清零;湖北省要求名單隻能退不能進;四川省退出標準爲隱債已完成全額歸還正在集中申請產業集團退出相應平臺名單;重慶市制定三個標準:隱債清零、三分之二銀行債權人同意、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功能。
魯璐分析認爲,上述要求意味着,融資審批將保持嚴格態勢,並且更加聚焦企業個體信用以及基本面實質改善情況,逐步推動城投企業“真轉型”。城投平臺退平臺與產業化轉型是大勢所趨,但部分企業可能爲了滿足融資條件而轉型,轉型停留在表面,不利於長期經營發展。“150號文”明確了退名單是新增發債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對於引導城投“真轉型”“真發展”有長遠的積極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150號文”要求城投公司要在2027年6月末前完成退平臺,這與“134號文”中相關規定時間範疇一致。對此,多位城投行業人士認爲,現階段城投債剛兌預期或進一步加強。
魯璐建議,後續來看,對於名單內的平臺而言,其將繼續與政府信用綁定,需關注區域經濟基本面運行情況,觀察化債行爲是否會對區域經濟發展產生擠出效應。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