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資500多萬買基金鉅虧170萬元,投資者狀告銀行獲賠159萬元

60後投資者王某斥資558萬元在上海某銀行購買了一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而當她想要贖回時,卻被客戶經理承諾保本保息。持有產品兩年後,這筆投資已出現160餘萬元虧損,於是王某起訴銀行索賠。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樣一則案例。記者注意到,法院二審裁定,案涉銀行因未落實“雙錄”要求,且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應承擔王某九成損失,賠償其本金加利息約159萬元。

認購當天未“雙錄”,投資者想贖回被承諾保本保息

判決書顯示,60後投資者王某具有二級市場股票、銀行理財產品等投資經驗,2021年6月,其在某銀行認購了一隻基金代碼爲012XXX的“XX產業前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產品,認購金額558萬元,成交價格1元,成交淨值爲1元。認購當天該銀行未進行“雙錄”。

7個月後,當王某想贖回產品時,客戶經理稱現在贖回要虧70餘萬元,告知不能贖回並承諾會保本保息,“支行會用另外的形式補給你,保證年化利率不低於4.5%”。2022年9月客戶經理再次告知王某“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贖回”。同月26日,爲了償還自身債務,王某選擇贖回基金份額418.5萬份,成交淨值0.721元,贖回金額300.98萬元。交易後,其仍剩餘139.58萬份未贖回。王某稱,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也基於銀行一再明確的要求,她沒有贖回全部產品。

隨後,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王某投訴該銀行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2023年6月21日,監管出具的一份《違法行爲舉報事項答覆書》顯示:“某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應雙錄(錄音錄像)未雙錄情況,且客戶經理違規承諾預期收益。已責令某銀行進行整改,並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違規責任追究。”截至該日,王某的投資本金損失約爲163.8萬元。

此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該銀行,要求賠償自己的投資損失,並提供了錄音證據以證明銷售人員曾作出收益承諾。而涉事銀行則表示,其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銷售人員的不當行爲並不影響王某購買基金產品的決策,二者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定銀行賠償90%,投資者自行承擔10%損失

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認爲,銀行作爲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爲,導致王某投資損失,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資過理財產品,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應當對投資風險與收益相當有一定認識和理解,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考慮後,法院判定該銀行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在認定王某實際損失問題時,法院認爲,銀保監部門於2023年6月21日對銀行違規行爲作出認定,在此情況下,王某並未及時贖回導致投資損失進一步擴大,之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王某投資損失計算基準日應以2023年6月22日爲準。據此,法院認定王某本金及利息損失合計176.25萬元,由該銀行按照90%責任比例賠償王某158.63萬元。

而王某及銀行均不服一審判決,前不久,上海金融法院進行了二審裁決,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